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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王 平 陈成功
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20期
由于今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比较混乱,文章意从现行环境出发,通过与劳动争议的比较,力图找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适用范围及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106条、《劳动法》第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关于事业单位(广义)与其工作人员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中行使国家机关管理职能、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以社会服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通过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形式招用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均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学界中这几类纠纷的争议不大。如此,本文仅讨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人员发生人事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问题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得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在程序上运用劳动法的规定,实体法上运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实践中大家对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基本没有分歧,但实体法方面的适用因此也就产生了两种分歧:一种认为,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甚至人事方面的政策,而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仅限于法律、法规层面,不应包括人事政策,因此现行法制环境下,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劳动法,而劳动法也不应局限于劳动法这一部法律。《规定》第一条明确适用《劳动法》当然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加以适用。但上述《答复》反而又让人觉得法律适用上模糊了,因为人事方面的法律现今是不存在的。
三、关于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
至今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仍困扰着许多法律工作者,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难题呢,笔者即将对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