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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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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内政发〔2009〕78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9】78号)有关规定,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结合我区实际,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 一、 社会保险登记 (一) 参保登记

1、 用人单位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并出示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同意代码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5)法人代表身份证;(6)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跨地区转入的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经办机构开局的转移手续和相关信息;(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相关的证件和资料,符合规定的,经登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提内办理完毕。 4、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要录入计算机信息库。 (二)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行账号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准确无误后,记录变更信息,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法律文书和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2)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分立等有关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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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的证明文件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受证明;(5)《社会保险登记证》;(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经审核上述证明、资料准确无误后,经登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其参保人员信息、退休人员信息分别转入相应数据库及接受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档案资料封存。对手续资料齐全、准确,并且无养老保险欠费及相关遗留问题的,注销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验证和补证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合法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试行验证制度。 2、参保单位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出示相关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手续。

3、验证合格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4、《社会保险登记证》每五年更换一次。

5、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无误给予补发。验证补证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缴费申报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核定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对当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下达缴费核定通知书。核定一律按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执行。

(一) 新参保单位在缴费基数核定时,应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年度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呈报表》,并携带职工花名册、参保当年及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单等相关资料。

(二) 已参保单位在缴费基数核定时,应填报《年度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呈报表》;有人员增减变化的,还应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投保申请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申报表》,并携带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核定部门根据参保单位人员缴费申报情况,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于每月1—10日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并将缴费核定结果录入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库,生成《企业征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由基数核定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字、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核定印章后,送交地税部门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按月通知地税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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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人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核定情况和基金管理部门传送到账信息,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

(一) 个人账户信息查询。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每年应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信息,并为参保缴费人员查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 终端缴费人员账户处理。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调入机关失业单位、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无力缴费,以及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劳动教养期间等原因而中断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继续保留,个人账户不间断记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做好个人账户对接工作。

(三) 账户分配。每年年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个人账户分配,并由业务部门复核确认。年度内达到退休条件的缴费人员和缴费期间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业务部门按上年饿记账利率计息。

(四) 账户修改。个人账户数据发生误差,经确认后,由业务部门提交修改个人账户的书面报告并附修改数据的相关材料,经分管业务和个人账户管理部门的局长审签后,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方可进行数据修改,并保留相关痕迹和资料。

(五) 个人账户支付。职工退休后,起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支付完成后,应停止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四、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 五、 待遇审核 (一) 退休待遇审核

1、 参保单位对符合退休(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申报办理待遇审核,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1)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的档案;(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其他相关证明资料;(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 申报办理退休(职)的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后,填报《退休审批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待遇,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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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印章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3、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核定待遇,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后确认生效。需确认是同缴费年限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4、 离退人员调整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二) 一次性待遇审核

1、 参保职工缴费期间死亡、退休人员死亡、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含是同缴费年限)等申领一次性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1)人事、工资、社会保险档案、身份证明;(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医院或公安部门、街道半实物、乡镇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2、 申报办理一次性待遇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后,填报《一次性待遇支付审核表》,并计算待遇,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后确认生效。 (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

1、 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可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领人员需提供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对办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后确认生效。 待遇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 待遇支付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新增退休人员待遇、一次性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调整等相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支付表》和当月基本养老金支付计划,由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人签字后宋基金管理部门审核,经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后将发放数据告知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

(二) 基金管理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并按时将基本养老金划拨到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账户。

(三) 社会化发放机构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待遇分配到享受待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存折。

(四)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媒体公示后可以暂时停发或停发基本养老金:(1)街道死亡报告或被举报死亡的;(2)不配合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惊醒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生存证明的;(3)下落不明超过6各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被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4)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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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劳动教养期间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暂时停发货停发基本养老金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

(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为参保人员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同时,应采集指纹,并定期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复核工作。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查认证。 七、 会计核算

(一) 基本养老保险寂静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 自治区级统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实行一级预算、耳机管理、三级实施的管理模式。即自治区一级预算,自治区级和盟市两级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实施。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统一使用自治区下发的用友政务A++财务集中管理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基金管理部门应设立电算化岗位。会计嗲算话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岗位不相容原则,出纳电算操作员不得兼任点算主管、会计主管和会计点算操作员。

(四) 财务电子数据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采取双服务器实时双备份管理,并按月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异地备份。好、会计大难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 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对账。对账有差异的,必须查清原因,及时调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 年度终了,基金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记收支情况说明书,对主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 社会化管理服务

参保大内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向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移交档案,申请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到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应填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领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证》。并根据退休人员居住地,填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花名册》,向所在社区街道(乡镇)或托管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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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流程按照《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办理。 九、 稽核审计监督 (一) 参保缴费稽核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实地稽核,首先要确定被稽核单位,并提前3天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 2、 稽核的主要内容:(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2)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稽核。通过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账》、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和职工花名册以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帐、表、档案,稽核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是否准确;(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稽核。根据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提供或群众举报的重复享受、冒领和片区基本养老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及时进行查处;(4)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稽核。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

3、 稽核部门在稽核中,要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稽核终了要撰写《社会保险稽核报告书》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经分管局长签发后下达给被稽核单位。

4、 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报请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出发决定。 (二) 经办机构内部审计

1、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下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业务全程进行内部审计。

2、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经办业务流程是否规范、科学、客观、顺畅,是否形成制约机构;(2)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漏报情况;(3)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是否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是否按时足额试行社会化发放,有无自行降低或擅自提高待遇标准,金额不是情况,资金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情况;(4)自治区级统筹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情况。

3、 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撰写审计报告,并报分管局长审阅。 十、本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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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9】78号)有关规定,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结合我区实际,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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