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注意事项 1.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6.已完成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7.外汇局长期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确认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备查。 1.《中华人民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和国外汇管理称《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 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名录登记 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
法操作规程》(汇综发
[2007]166号)。 《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2.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3.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 名录变更 名录注销 除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属地管理原式确定企业存在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则 并注销其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二、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管理内容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报关单数据入库时,因核心要素为空、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而无法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2.对于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的错误数据,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①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管理原则 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书面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设定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 注意事项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由监测系统在报关单数据入库时自动校验并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 2.报关单数据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 (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 4.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错误数据表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无法修正的错误数据,外汇局可定期删除。 5.可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6.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同上 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错误数据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相关数据,经由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2)错误数据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相关数据。 贸易收付汇数据存在错误的原因主要包括监测系统所采集收付汇数据的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管理内容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管理原则 1.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