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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鉴定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导读: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山东省司法鉴定人需具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