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2]127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6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2〕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6日
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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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市政工程配套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 2 / 3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市园林管理局按职责范围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审核
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县(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在取得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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