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依法尊重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的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本级辖内金融机构(含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评估工作及结果。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设定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0%,定性指标权重30%。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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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进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等,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及对应分值进行调整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认为评估指标与地方实际不符的,应当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上级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按要求填报各项数据及信息,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将各项数据及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保监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及时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确定金融机构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会同中国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汇总辖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三条 参评金融机构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及国有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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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组分别进行考核评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单独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规定,评估结果与其他全国性金融机构统一进行得分排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各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确定评估等次和得分排序。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标准差,为优秀;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组内平均值+标准差),为良好;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标准差,组内平均值),为一般;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标准差,为勉励。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年度内,金融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勉励”档:
(一)评估数据弄虚作假;
(二)在农村地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定期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加强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 (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
(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 (四)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 (五)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
(六)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七)建议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和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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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附2: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体系说明 附3: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评分方法 附4:全国性金融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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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权重(%) 存量 贷款总量(10%) (1)涉农贷款(10%) 增量 增速 存量 (2)农户贷款(5%) 增量 增速 存量 (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5%) 增量 增速 存量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5%) 增量 定量指标(70%) (5)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普惠型 贷款结构(35%) 农户经营性贷款(5%) (6)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贷款(5%) 增速 存量 增量 增速 存量 增量 增速 存量 (7)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5%) 增量 增速 存量 (8)农户信用贷款(5%) 增量 增速 (9)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5%) 贷款比重(14%) 增量 (10)普惠型涉农贷款占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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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4 1.5 1.5 2 1.5 1.5 2 1.5 1.5 2 1.5 1.5 2 1.5 1.5 2 1.5 1.5 2 1.5 1.5 2 2.5 2.5 2 存量 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