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一一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斯与鉴定丄作应当遵循科学、公I二公开、公平、及时、 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外法的规定和国?家职 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枸
第-条 乩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茫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冇《灰疗机构执业许可iO ;
(二) 几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供疗卫牛一技术人员; (二)II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儀冇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竝管理制度。
第讥条I欠疗卫牛-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步向省级卫牛-行政部门提岀申 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I一)庆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申谙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廿;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冇关资料舄
〔六)省级上牛彳J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省级丄牛行政部门收到巾请资料片,应出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斷机构批准G书冇敷即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加
(一)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H范围内歼展职业病诊断; (二) 职业病报告;
(、二)承担上牛行政部门交付的冇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丄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灰师应当儿备以卞条件,并取得省级.1」牛行政部 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 U冇执业哄师资格;
(二) 几冇中级以11.Kt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E 从事比业病诊疗杠兀匚作5年以上; 〔和)熟悉丄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具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诊趾
晓九条 規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 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芳动者的经常馬住地° 第十一条巾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 —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秤訂 | (二)职业健康检査结果;I |
(四〕丄作场或也年职业炳危書因素检测、评价资许|
(五)诊断机构耍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冇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冇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耍求,如宾提供必要的资料飞 没冇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 理。
.滾十二条 职业病诊凶I应当依拆职业病诊断标阻 结合⑷庶危古接独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 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融似职业病病人,M以紆必要的佚学检査威者住院观察后,再 做出诊断
弟十-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 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二名以「取得职 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冇意见分歧的,应为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林 对不同意见应当如 实记
录。
第十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斯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几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 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 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耿业病诊断讪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I矢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 核盖章。
职业病址肓匹书应为 试m功扒m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 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卩-牛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庆疗卫.牛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浙机构应为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 应当包括:
(一)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觀记录:包描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 及诊
断结论;
(二) 用人单位和育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冇资料; 〔匹 > 齢味检点与实驰室险验等结果报告单; (力)现场调杳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拓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 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四章紧怎
笫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斜职业病诊断讣叨书之口起 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鉴定。
设区的市级.」牛彳破部门组织的收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直职业病诊断竿 议的首次鉴定。
为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公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缪鉴定C
第二十条 省级卫牛一行政部门应出设立职业病诊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口 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耳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饥冇相关专业的舄级卫牛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口冇讥年以上相关丄作经验;
[四)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力)身体健.糜,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 枣隊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C
第二十一条 职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朮担职业病诊断彳议的鉴定丄作。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上牛行政部门训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 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 接受步事人市请;
(二)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慑出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塚; (二)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鉴定冇关的事务性丄作;
(五) 承担卫牛-行政部门委托的冇关鉴定的其他丄作C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耿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巾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 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出事人也对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彖
职业病诊斯鉴定委员会纟士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I%'琲姝件出卜,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 可以组织在 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喚专家冇卜列件形Z—的,应为同避: (一) 是职业病诊[■析鉴定步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屈的; (二)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冇利害关系的;
(二)与职业病诊斷鉴定当事人冇其他关系,可■响公山鉴定的。
_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巾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职业炳诊断鉴定申iff书厂|
(二)职业病诊断证羽书门
D 本办法笫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冇关资料,|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斯鉴定办事机构应步口收到巾请愷料Z 口起10日内 完成材料
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步在爱理鉴定Z 口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笫二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 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公根据需耍町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冇关的诊1T资料。
鉴定委贡会根据需耍训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冇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 如实提
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丄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讦等丄作 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训以根据需要邀请其池专家参加职业 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 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 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公应当认真中阅冇关资料,依照冇关规定 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 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步包括以下内界:
(一) 苛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悄况及鉴定事由; (二) 参加鉴定的专家悄况;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叨职业病名称,和度〔期
别);
(四)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 早。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步「鉴定结來之口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 构发送当事人。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和应步如实记录,其内容应为包扔: (一) [定专家的悄况;
〔一丨)疾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二) 当事人的陈述和中辩; (匹)鉴定专家的意见; (十一)表决的怕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