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 国务院 财政部,首长签令 财政部 会计法 两条例,一准则 五办法 七制试,两规范、 两办法、两准测 地方会计性法规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 不低触会计法律、行政法规 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1、 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 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 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 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4、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 5、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 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 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8、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9、 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10、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监督种类 单位内部监督 主体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 单位经济活动 范围(职权) 要求:1、人员:职责权限分离 2、业务:得大事项相互制约 3、清查:应当明确 4、内部审计:应当明确 职权:1、违法事项,有权拒办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簿与实物不相符,有权,自行处理,无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政部门 政 府 监 督 外 部 监 督 社会 监督 或(国家监督) 会计行为 1、 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 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备会计从业资格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 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业务,出相关报告 4、 法律其他审计业务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 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7、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9、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爱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科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评审制度 1、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高中以上学历 大学专科:5年 大学本科:4年 双学士(研究生)2年 硕士 1年 博士0年 会计师、审计师、财务经济师中级 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1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15、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8、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9、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 会计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刑事责任: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罚 款 个人:2千至2万 单位:3千至5万 个人:3千至5万 单位:5千至10万 偷税额1万以下, 10%以下,5倍以下罚款 是 吊销会计证 是 主刑 无 刑事责任 罚金 无 十种一般违法行为 伪、变造会计凭证、账簿 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 (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处2-20万罚金)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人员伪、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偷税额1-10万,不满30%,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偷税额10万上或二次处罚又偷税, 30%上,3-7年有期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2万至20万 1至5倍罚金 5千至5万 无 3年以下有期或扣役 第五章 支付结算 1、 支付结算是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 支付结算应遵守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3、 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4、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6、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功能有支付、结算、信用、汇兑 7、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同一票据交换区 8、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取现金)、转账支票(转账)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9、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章、税法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3、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 4、 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的仿伪专用品。 5、 发票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6、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领购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印模)不得抵扣凭证: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认证不符,密文有误;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票。 7、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用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组成。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8、 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浙江省专业发票有:保险、金融服务、邮政、货物运输) 9、 纳税申报的方式有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10、税款征收方式有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11、核定应纳税额情形 不设账簿、应设而未设账簿、拒不提供税务资料、账务混乱、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计税依据偏低,又无理由、未按规定申办税务登记。 第七章 会计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 爱岗敬业(首要规范)、诚实守信(基本准则)、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重要原则)、奉献社会(出发点和归宿)。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3、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接受教育、自我教育。 4、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观念教育、规范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给人启发和警示;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道德观念、提搞是非能力)、模范教育 5、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6、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行业组织自律 单位内部 社会各部门各尽其责、社会舆论。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特征:间接税、对物税、比例税,计税依据是流转额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征: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特征: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收入来源;可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因地制宜进行征收管理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特征: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特征:特殊的目的性;较强的政策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税源的分散性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征税对象 类型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 资源税类 行为税类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关税类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从量税 复合税 工商税类 代表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进出口关税 关税、消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算。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代垫运输费用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 (4)收取的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行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计税,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①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举例:A委托D帮他加工化妆品,A是委托方,D是提供加工一方,A应该交消费税。A应交税给国家,但消费税实行代收代缴。A要把加工费给D,同时D把A应交的消费税一并交给D。D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D要就他找A收的加工费来交增值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批发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
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①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应当进行价税分离: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其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和抵偿债务,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除①外的,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l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l年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一般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5.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检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1)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 2.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 (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税款;
(6)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
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颁布并实施。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必须)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按集中程度不同,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不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 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在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询价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用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 供应商 招标公告不特定 适用范围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方式 投标邀请书随机邀请3家以上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方式 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不少于3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方式 直接采购1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 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3家以上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