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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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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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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安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高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四)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非固定经营场所等;

(六)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

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二)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十三)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出入口周围;

(十七)城区幼儿园通道口周围20米内,乡镇农村幼儿园通道口周围30米内;

(十八)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九)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二十)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

(二十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十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十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中小学校内不予设置;中小学校周围按照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以外的范围设置卷烟零售点(如中小学校出入口有人行道护栏的按正常交通行使方向测量)。

(二)、幼儿园通道口20米以外的范围设置卷烟零售点(如幼儿园设在二楼以上的,以有效通道进行测量)。

(三)、无法提供学生学籍档案的培训机构不受距离限制。

(四)、特殊教育学校内不予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周围按照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以外的

范围设置卷烟零售点(如中小学校出入口有人行道护栏的按正常交通行使方向测量)。

第八条 以下给予适当放宽的情形: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如贫困户、军烈属、残障人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给予其一次放宽准入的条件,但繁华商圈区域不在放宽范围内。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高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实施的《高安市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高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高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分享到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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