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一、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 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 人身权法律关系
1、
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
一、 人格概述
1、
一般概念
① 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 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 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
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
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
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 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 人格权概述
1、
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
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
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 (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1、权利产生的条件不同; 2、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 3、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 4、权利的客体不同 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法律特征
A、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B、维护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 C、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3、内容
生命安全维护权:维持、防护、自卫、请求、植物人的生命权问题 生命利益支配权:献身、自杀、安乐死(夏洛特丽死亡案) 4、客体:自然人的生命
(二)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16) 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 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即生命丧失的事实 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3、生命丧失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
1、健康权是指以保持自然人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2、法律特征是:
(1)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 (2)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3、内容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健康利益支配权 4、客体
(1)自然人的健康利益。生理健康、心理健康
(2)健康的二个要素: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三、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1、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它组织的权利 2、特征
(1)身体权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享有支配权 (2)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