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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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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时,审计办应与经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经理层对

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等的意见。

5.4.3

组成评价工作组

1) 审计办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牵头组成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由审计办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的业务骨

干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可参与自身部门以外的评审工作,但在对自身部门、子公司评审时应当回避。

3)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结合评价工作组成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

5.4.4

送达评价通知书

1) 评价工作组应当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向被评价各部门、子公司送达内

部控制评价通知书。

2) 被评价各部门、子公司接到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做好本部门、子公司的自评

工作。

5.4.5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评

1)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在本部门、子公司内确定兼职评价员,由其实施本部

门、子公司的自我评价工作。兼职评价员建议由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业务骨干担当。兼职评价员确定后报审计办同意后实施。若拟更改兼职评价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正式向审计办提出申请,经审计办同意后实施。

2)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a) 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业务流程、岗位设置、人员匹配、职责

分工和审批授权是否合理;

b) 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 c) 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等。

3)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手册》及风险控制矩阵,结合自身内

部控制设计及执行实际情况和最近一年内部监督(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要素进行全面评价,积极寻找内部控制缺陷。对发现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报本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将自评内部控制测试表及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上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5.4.6

评价工作组开展现场补充复核检查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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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价工作组在开展现场补充复核检查测试前,应编制内部控制检查测试表。

内部控制检查测试表的编制应基于《内部控制手册》及风险控制矩阵的相关内容。同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还应将内部控制补充复核检查测试所需的资料汇总成资料需求清单,分发给被评价部门、子公司提前准备。 2) 评价工作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情况,

确定评价重点领域和抽样数量,有针对性的开展内部控制现场补充复核测试工作。复核检查重点和人员分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5.4.7

公司根据情况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5.5 5.5.1

缺陷认定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1)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

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2) 运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完好的内部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者没有

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以有效地实施控制。

5.5.2

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从定量和定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判断是否构成内部控制缺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认定内部控制存在设计或运行缺陷: 1) 未实现规定的控制目标。 2) 未执行规定的控制活动。 3) 突破规定的权限。

4) 不能及时提供控制运行有效的相关证据。

5.5.3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整体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并纠正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2)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

仍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并纠正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须引起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关注。

3)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5.5.4

判断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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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同控制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 3) 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是否存在其他补偿性控制活动。

5.5.5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

运行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

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目标、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5.5.6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

定性标准 1) 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 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影响其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公

司予以更正;

c)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d)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 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 控制环境无效;

b) 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c) 公司应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d)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e)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

f)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定量标准 根据影响财务报告严重程度,财务报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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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财务报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75%,但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财务报表错报金额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7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5.5.7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

定性标准

1) 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

a) 重大事项缺乏合法决策程序;

b) 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出现重大失误;

c)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 d)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e)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2) 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内部控制存在

重要缺陷:

a) 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b) 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出现较大失误;

c)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受到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以外的行政处罚; d)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 e) 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定量标准 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小,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75%,但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7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5.5.8

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组成员的工作底稿,根据工作底稿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评定,初评结果报评价工作组组长审核。

评价工作组将初步评价结果及整改方案送达给被评价部门、子公司,并征求被评价部门、子公司的意见。被评价部门、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报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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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被评价部门、子公司应当将拟回复意见报请其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5.5.9

在初步评价结果及整改方案得到被评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后,审计办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评价工作组初步评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对缺陷提出认定意见及整改方案,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和审批。

5.5.10 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

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5.6 5.6.1

缺陷整改的跟踪落实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和整改方案经审批后,评价工作组应向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由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组织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5.6.2

整改责任部门、子公司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评价工作组应与整改责任部门、子公司保持积极的沟通,监督、跟进整改进度,协调解决整改过程的问题,确保整改有效进行。

5.6.3

整改的部门、子公司在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评价工作组提交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材料。评价工作组在收到相关书面材料后,进行复查,并就复查情况向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5.6.4

对于重大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审计办应定期分别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报告。

5.7 5.7.1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办在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及评价工作组完成补充复核检查测试工作后,根据汇总的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草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最终审批。

5.7.2

审计办应当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5.7.3

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外披露之前,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并通过复查的,审计办可以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适当修订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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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时,审计办应与经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经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等的意见。5.4.3组成评价工作组1)审计办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牵头组成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由审计办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的业务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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