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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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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177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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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粤发〔2011〕1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将孵化基地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 2 / 4

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

(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提供协助。 3 / 4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

础服务设施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第五条 已入驻孵化基地、属于政府重点扶持培育类别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从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小额活动经费补贴。

第六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运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政府聘请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其提供各项服务所需经费主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基地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向孵化基地投入。

第七条 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四类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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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177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0【实施日期】2012.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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