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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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复习题。
知识点
1. 民法概念;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
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3.民法渊源;
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
4.民法平等原则、等价有偿;(
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客体类型 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有案例,宣告死亡时行为效力监护制度。 8.法人的条件(判断是不是法人)
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9.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0.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2.善于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