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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与衡量导则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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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开展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5.1.2 评价采集的数据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评价意见结论可信,评价过程当中应当保持记录完整,具有追溯性。 5.2 评价工作程序(见附录1) 5.2.1 启动评价程序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前,申请组织专家对其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技术评价(申请书见附录2)。 其中,拟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局提交申请。 5.2.2 专家组的组成

对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技术评价,专家应当从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库中选择,由中国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提出推荐方案,由中国海事局最终确定。

对申请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从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库中选定专家。

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掌握应急设备的专家和熟悉应急管理的专家。技术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库维护管理工作。

5.2.3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评价; (2)根据评价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必要时,根据负责审批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评价情况进行说明。

5.2.4 保密及廉政要求

在专家启程前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评价之前,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对外公开专家组的成员名单,也不得提前告知专家拟评价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专家组应当在开展技术评价前,签署评价专家承诺书(见附录3)。

5.2.5 书面审查

专家组在到达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评价时,应当首先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组织机构说明; (2)应急作业人员情况;

(3)拥有或合同/协议取得的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配备情况; (4)应急预案、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以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

(5)污染清除单位提供的其它材料。 5.2.6 制定评价方案

专家组在完成书面审查工作后,应当制定具体的评价方案。 5.2.7 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按照评价方案,对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交的材料内容,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并填写评价核查表(见附录4)。 5.2.8 应急演练

专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开展设备实际操作演示。 5.2.9 评价结论

5.2.9.1 专家组应当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做出是否符合其申请等级和服务区域能力要求的结论。

5.2.9.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不符合”:

(1)缺少一艘或多艘溢油应急处置船的; (2)缺少一艘或多艘辅助船舶的;

(3)溢油应急处置船舶不能全部满足溢油围控、回收与清除、临时储存、溢油分散剂喷洒功能要求;

(4)缺少应急预案、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或污染物处理方案中任一一项方案的;

(5)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的配备数量严重不足或其性能严重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其应急清污能力的。

5.2.9.3 对于不严重影响其应急清污能力的,且能够在直属海事局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前纠正的,可定性为“基本符合”。

5.2.9.4 对于《评价核查表》中存在一项或多项“不符合”且严重影响其应急清污能力的,应当认定为该单位不符合相应的应急清污能力要求。

5.2.9.5 对于存在一项或多项“基本符合”的,最终评价结论应当为“基本符合”,专家组可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提出“可以提交中国海事局审批”的建议,表示该被评价单位通过了专家评价。 5.2.9.6 对于全部项目“符合”的,最终结论应当为“符合”,并提出“可以提交中国海事局审批”的建议,表示该被评价单位通过了专家评价。

5.2.10 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

5.2.10.1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名单、专家承诺书、《评价核查表》、报告正文和附件《应急清污能力技术评价现场记录》。 5.2.10.2 《评价核查表》作为概要性的表格,体现出被评价单位的整体应急能力。其中“数量”一栏中应当填写被评价单位已配备的应急设备器材数量,包括已购置到位的和尚未到位的,对尚未到位的,应当在括号中注明。如,围油栏中的一项2000(1000米未到)。

“性能”一栏中要注明设备器材或物资的性能是否满足要求。“符合结论”分为三种,即“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 5.2.10.3 专家组应当在评价报告正文中对重要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尤其是认为不符合、基本符合的事项,要有必要的说明。 5.2.10.4《应急清污能力技术评价现场记录》中应当列明各缺陷项以及不符合的依据,供被评价单位今后整改以及当地海事局监督检查用。对专家组成员共同参加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可制作一份表格,所有专家成员签字;对分小组检查的,应当按照分工由专家分别签字。

5.2.10.5 专家成员应当向专家组组长提交本人的专家个人意见(见附录5),由专家本人签字。专家组组长应当根据专家意见,与专家组成员共同完成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技术评价意见。 5.2.11 缺陷整改

5.2.11.1 对于结论为“不符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组织技术评价,并按照本程序要求重新开展技术评价等工作。 5.2.11.2 对于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由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检查时,根据被评价单位的申请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专家组明确提出整改时限要求的,被评价单位应当按照该要求完成整改,对专家组未提出整改时限要求的,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缺陷情况提出相应的时限要求,被评价单位应当按照该要求完成整改。

5.2.11.3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过对缺陷项的核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核查情况应当写入向中国海事局提交的现场核验报告中,核查认为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现场核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也应当在现场核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5.2.12 记录与存档

评价报告一式四份,应当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由组长在评价意见及附录材料骑缝处签名。对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评价意见一份交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一份提交中国海事局,一份提交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一份提交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备查。

对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评价,技术中心应当派员对专家组工作情况进行全程记录,并做好存档备查。 5.2.13 配合义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配合技术评价工作,并为专家开展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进入必要的场所、登临船舶和提供安全防护等。 5.3 现场核验

5.3.1 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技术评价结束后,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3.2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初步审查、参与专家技术评价活动以及对被评价单位的缺陷项核查的情况,及时完成现场核验报告,报中国海事局审批。

5.3.3 现场核验报告无固定格式,主要包括被评价单位申请的等级和服务区域、现场核查情况、专家组提出的缺陷项的整改情况和主要结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在初步审查和参与技术评价等活动,对被评价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提出本单位的意见。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与衡量导则20121016

5.1.1开展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5.1.2评价采集的数据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评价意见结论可信,评价过程当中应当保持记录完整,具有追溯性。5.2评价工作程序(见附录1)5.2.1启动评价程序申请一、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前,申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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