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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与衡量导则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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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了满足上述围控、回收和喷洒溢油分散剂三项基本功能外,考虑到近岸作业的需要,其它辅助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机动性、低速航行下操纵的稳定性,以及较低干舷。

上述辅助船舶可兼顾用于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运输应急物资、辅助监视和临时储存油污水等功能。

4.10.2.4 对于拟申请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六艘辅助船舶,分配原则应当按照一级单位的要求相应递减,其中布放围油栏的船舶至少为2组。对于拟申请三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布放围油栏的船舶至少为1组。对于拟申请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两艘辅助船舶应当能够兼顾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全部功能。 4.10.2.5 辅助船舶可专业用于溢油应急处置,也可兼用其它功能。 4.10.2.6 辅助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配备合格的船员。辅助船的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其中,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用渔船作为辅助船的,应当确保对其具有实际经营权,渔船数量不应超过辅助船总数量的50%。

4.10.2.7 辅助船舶需要具备良好的机动性、低速航行下操纵的稳定性,以及较低干舷,至少可以容纳一定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 4.10.2.8 应当为辅助船舶配套固定的靠泊码头。靠泊的码头应当满足船舶装卸作业要求。 4.11 应急作业人员

4.11.1 《规定》附件对应急作业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应急作业人员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高级指挥(人) ≥3 ≥3 ≥2 ≥2 现场指挥(人) ≥8 ≥6 ≥4 ≥3 应急操作(人) ≥40 ≥30 ≥20 ≥15

4.11.2 前表中规定的不同等级的应急作业人员为船舶污染清除单

位的最低要求。应当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作业人员相应的指挥或作业职责。

4.11.3 高级指挥人员的数量多于《规定》附件中数量要求的,可以替代《规定》附件中现场指挥人员的相应数量,其他不同等级的人员数量之间不能相互替代。

4.11.4 高级指挥人员应当具备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宏观掌控能力,能够根据事故情形综合评估风险,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决策,有效组织实施。高级指挥人员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11.5 现场指挥人员应当能够根据指挥机构的对策,结合现场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污方案并能组织应急操作人员实施。中级指挥人员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11.6 应急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应急反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正确使用应急设备和器材,实施清污作业。应急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11.7 为外轮提供应急清污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能够用英语交流的现场指挥人员。 4.12 综合保障 4.12.1 应急反应时间

4.12.1.1 《规定》附件对应急反应时间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应急反应时一级 间(h)

4.12.1.2 应急反应时间包括通知时间、准备时间和到达时间。 4.12.1.3 一、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反应时间是指从接到通知后,溢油应急处置船及船上应急作业人员到达距其靠泊码头20

二级 ≤4 三级 四级 ≤2 ≤2 ≤4

海里的时间。

4.12.1.4 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反应时间是指从接到通知后,辅助船舶携带主要回收、清除设备器材和船上应急作业人员到达该单位服务的港区水域外边界的时间。

4.12.1.5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服务范围是指处于待命状态的溢油应急处置船舶及船上应急作业人员在《规定》附件要求的应急反应时间内,从靠泊的码头驶离所能到达的海域范围。对于江海直达的水域,其应急反应时间是指从接到通知后,溢油应急处置船及船上应急作业人员在《规定》附件要求的应急反应时间内,从其最近的出海码头驶离所能到达的水域范围。

4.12.1.6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不同地点设置设备库的,应当对设备库进行合理布点,并保证其主要的设备、器材能够在《规定》附件要求的反应时间内送达相应的水域。 4.12.2 通讯保障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具备多种通信手段,配备足够数量的通信设备,以确保通信畅通。 4.12.3 后勤保障

4.12.3.1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提供应急设备储存场地、运输方式、应急设备器材备件、安全防护用品、应急人员食宿、医疗救护等保障,确保应急行动的顺利实施。其中,应急设备库应当标志清晰,具有应急通道,配套装卸设施或车辆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 4.12.3.2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以确保应急时的费用支出和日常运转需要。

4.13 除油类外其它污染危害性货物清除作业的配备要求 4.13.1 为载运类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提供清污协议服务的一、二级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附件要求配备溢油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

4.13.2 为载运非类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提供清污协议服务的一、二级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内进出港口货物的种类、数量、特性等风险程度,配备相适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在专业化工码头服务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3吨化学吸收剂。

4.13.3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见中国海事局网站,区分类油货物与非类油货物应当根据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物理化学特征来确定。若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服务区域内有专业的化工码头,则被评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与该码头常运的散装污染危害货物应急相适应的化学吸收剂,并按照这些货物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人员防护装备。对于仅配备活性碳或凝油剂的,未配备其它相适应的化学吸收剂的,应当作为“基本符合项”处理。 4.14 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4.14.1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区域环境特点和服务区域内可能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船舶的风险,制定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4.14.2 制定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时,应当注重应急策略和技术,并与程序性的应急预案作好衔接。同时,应当考虑防止二次污染问题。 4.14.3 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本单位和服务区域特点的总体应急策略描述; (2)针对服务的主要船舶类型及其载货种类的应急堵漏、卸载等污染控制方案;

(3)保护服务区域内的主要敏感资源的围护方案; (4)海上污染物回收和清除方案;

(5)针对服务区域岸线特点的岸线清污方案; (6)污染清除作业安全方案。 4.15 污染物处理方案

4.15.1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需要,制定污染物处理方案。

4.15.2 制定污染物处理方案时,应当与应急预案作好衔接。同时,应当考虑防止二次污染问题。

4.15.3 污染物处理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本单位和服务区域特点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总体污染物处理策略描述;

(2)回收到的污染物临时储存方案; (3)污染物运输方案;

(4)应急清污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清洗或销毁方案; (5)污染物送岸处理方案。 4.16 应急预案

4.16.1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当能够与其应对船舶污染风险以及本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相适应。

4.16.2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并做好与上一级应急预案相衔接。

4.16.3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风险类型和大小; (2)确认敏感资源和保护顺序; (3)明确应急组织;

(4)明确应急对策、管理和控制程序; (5)培训与演练要求; (6)应急预案的修订。

4.16.4 对已经批准的应急预案,应当从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与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方面进行评价。 5. 技术评价程序 5.1 基本工作原则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与衡量导则20121016

(4)除了满足上述围控、回收和喷洒溢油分散剂三项基本功能外,考虑到近岸作业的需要,其它辅助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机动性、低速航行下操纵的稳定性,以及较低干舷。上述辅助船舶可兼顾用于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运输应急物资、辅助监视和临时储存油污水等功能。4.10.2.4对于拟申请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六艘辅助船舶,分配原则应当按照一级单位的要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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