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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与衡量导则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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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等功能。

4.5.2.2吸油拖栏的强度应当满足适用的水域的要求,且其直径应不小于200mm。 4.5.3 吸油毡

4.5.3.1 吸油毡应当符合船用吸油毡标准要求(JT/T560-2004)。 4.5.3.2 吸油毡的吸油重量应当为本身重量的10倍以上,且油保持率在80%以上。

4.5.3.3 吸油毡的形状应当适合海上作业的状况,便于回收。 4.5.3.4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有吸油索以及其它吸附材料的,按照其性能标准,吸油索的吸油能力可以替代吸油毡的吸油能力要求,其他吸附材料可以根据性能按照吸油毡吸附率比例配置。。 4.6 溢油分散剂

4.6.1 《规定》附件对溢油分散剂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常规型溢油分散剂(t)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20 ≥10 ≥2 ≥1

4.6.2 溢油分散剂应当符合《溢油分散剂 技术条件》(GB18188.1-2000)标准要求。

4.6.3对配备浓缩型溢油分散剂的,应当按浓缩比例换算成常规型溢油分散剂的配备量。

4.6.4 溢油分散剂应当是中国海事局批准的可用于海上溢油应急行动的产品。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溢油分散剂时,应当优先选用生物降解性溢油分散剂。对溢油分散剂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备。

4.6.5 配备溢油分散剂可以采取生产储备的方式,但必须有与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在符合总量要求的前提下,生产储备的溢油分散剂比例不能超过总量的60%。

4.7 卸载装置

4.7.1 《规定》附件对卸载装置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总卸载能力(m3/h)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4.7.2 卸载能力指单套或多套卸载装置每小时卸载油品的总量。 4.7.3 卸载泵动力站等配置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应当持有必须的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

4.7.4 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类型和风险情况,配备的卸载泵应当为可移动式,且符合防爆、防化学品腐蚀、防杂质等要求。

4.7.5 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套150 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套100 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三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套50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套15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 4.8 临时储存装置

4.8.1 《规定》附件对临时储存装置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临时储存一级 能力(m3) ≥1600

4.8.2 临时储存能力指单套或多套可在海上临时储存污染物的装置的总存储量。

4.8.3 临时储存装置的形式可以多种并存,如船、驳、囊、罐、桶等,包括溢油应急处置船舱容。但各种形式的临时储存装置的总能

≥≥≥300 200 100 25 二级 三级 四级 ≥1000 ≥400 ≥100

力应当符合《规定》附件中的要求。 4.9 污染物处置

4.9.1 《规定》附件对污染物处置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污染物污染物处置能力 一级 二级 处置 (t/d) 液态污染物处置能力 ≥100 ≥50 固态污染物处置能力 ≥10 ≥5

4.9.2 污染物处置能力指处理液态、固态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每天处理吨数。

4.9.3 液体污染物主要是指石油及其油污水等液体污染物。固态污染物主要是指船舶废弃物、生活垃圾、海上清污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如沾油的吸附材料和垃圾等)。

4.9.4 陆地上的污染物处置装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环保资质。通过协议拥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与污染物处置装置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污染物处理协议。

4.9.5 在溢油应急处置船或辅助船上设置的油水分离器所具备的污染物处置能力可等量代替《规定》附件中要求的污染物处置能力。 4.10 船舶

4.10.1 溢油应急处置船

4.10.1.1 《规定》附件对溢油应急处置船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溢油应急处置船(艘)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2 ≥1 — —

4.10.1.2 溢油应急处置船应当配置海面溢油回收装置、油污水储存舱、卸载装置、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可放置一定数量围油栏、吸

三级 四级 ≥20 ≥10 ≥2 ≥1

油毡、吸油拖栏和溢油分散剂等材料,具有溢油围控、回收与清除、临时储存、分散剂喷洒和应急辅助卸载等功能的专业船舶。 4.10.1.3 溢油应急处置船的驳运能力和回收储存能力应当与溢油回收能力相适应。

4.10.1.4 溢油应急处置船上的溢油回收装置应当能够固定于溢油应急处置船的船体上或者用吊机侧挂于船上,回收装置的设置应当满足有关防爆等安全要求。

4.10.1.5 溢油应急处置船可专业用于溢油应急处置,也可兼用其它功能。

4.10.1.6 溢油应急处置船应持有有效的海船检验证书,配备合格的船员。溢油应急处置船的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4.10.1.7 应当为溢油应急处置船配套固定的靠泊码头。靠泊的码头应当满足溢油应急处置船装卸作业要求。

4.10.1.8 溢油应急处置船设计航速应当不低于12节,保证具有3节以下的作业航速能力,在4级海况下能够实施如喷洒分散剂、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等应急作业。

4.10.1.9 溢油应急处置船应至少满足沿海航区的适航要求,溢油应急处置船应当能够与一、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服务区域相适应。

4.10.1.10 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溢油应急处置船污油水舱储能力应当不低于500 m3;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溢油应急处置船污油水舱储能力应当不低于300 m3。

4.10.1.11 溢油应急处置船所具有的围控、回收与清除,以及临时储存等能力,可以替代《规定》附件中海面溢油回收装置、临时储存装置、卸载装置、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污油水处理装置等能力要求。

4.10.1.12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拥有的一艘基本满足溢油应急处置船舶功能要求的专业清污船舶,应当具有溢油围控、回收与清除、临时储存和分散剂喷洒功能,其设计航速不低于8节,污油水舱储能力不低于300 m3。 4.10.2 辅助船舶

4.10.2.1 《规定》附件对辅助船舶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

辅助船船(艘)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8 ≥6 ≥3 ≥2

4.10.2.2 辅助船舶是指可用于布放围油栏、施放收油机进行回收作业、喷洒分散剂、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施放卸载泵、临时储存油污水、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辅助溢油监视等功能的船舶。 4.10.2.3 拟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其辅助船舶的功能配备遵照以下原则:

(1)可使用四艘辅助船舶布放围油栏,其中,两艘船舶用于拖带围油栏,另外两艘船舶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和布放围油栏。如果辅助船舶能够实现单船布放围油栏,则可以不要求其它拖带船舶,但不减少辅助船舶的总数量要求。

(2)对于施放收油机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上装置的收油机的收油能力满足该单位资质要求的回收能力,则不再需要能够施放收油机的辅助船舶;若不能满足,则可用其它辅助船舶进行施放收油机回收油污作业。

(3)对于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已装有两套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则可在其它辅助船上放置另外两套固定式喷洒装置。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与衡量导则20121016

控等功能。4.5.2.2吸油拖栏的强度应当满足适用的水域的要求,且其直径应不小于200mm。4.5.3吸油毡4.5.3.1吸油毡应当符合船用吸油毡标准要求(JT/T560-2004)。4.5.3.2吸油毡的吸油重量应当为本身重量的10倍以上,且油保持率在80%以上。4.5.3.3吸油毡的形状应当适合海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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