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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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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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
宗海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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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5 宗地(宗海)划分 5.1 宗地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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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a)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
b)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6 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6.1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2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3 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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