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4]10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3.14 【实施日期】199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精神,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4年3月14日
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1 / 4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
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技工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各地区、各部门事业费开支办的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编制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企业所属的技工学校不列入此次工改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技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 三、职务等级工资
(一)技工学校教师执行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在此次工资套改后,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
(二)技工学校中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务系列同类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三)技工学校行政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2)。学校行政人员根据其学校具体情况分别执行本职务所对 2 / 4
应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技工学校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技工学校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3)。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3)。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技工学校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学校可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自主分配。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津贴在单位工资构成中所占30%的比例,核定各校的津贴总额。学校可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技工学校一般设立下列津贴:教师课时津贴、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工人岗位津贴。
1.课时津贴。在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以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教学质量为主要依据确定。津贴标准可根据不同职务规定若干档次。教学辅助人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政治辅导员可按工作量折算课时并领取相应的课时津贴。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要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能水平高低、责任大小等因素设立,并适当拉开差距。津贴标准,按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不同职务,规定若干档次。对完不成教学任务或造成生产实习设备责任事故的,应酌情扣发或停发岗位津贴。 3 / 4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