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农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切实加强农药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健全突发农药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农药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农药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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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协调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农药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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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农药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种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科长和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种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植保植检站、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市农业环保能源站等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 2.2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1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1)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2)向市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农药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
(3)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置农药安全生产事故。 (4)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药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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