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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承担单位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其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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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八)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调整、项目(课题)主要承担单位变更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结题)时通过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四)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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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经费中市财政科技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一)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并且其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结余资金按规定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未获市科委批准。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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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及关联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课题)立项及科技经费安排、专业服务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5〕865号)同时废止。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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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16年12月31日后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可适用本办法;2017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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