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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已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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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1.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2.《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重大调整,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急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3.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亟需明确处理意见。 二、《解释》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依法从严 1. 严密刑事法网

(1)结合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解释。

(2)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刑罚适用

(1)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 (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3)受贿与行贿打击并重,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 (4)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注重统筹协调

1.刑事犯罪与违纪行为的协调。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有序。 2.罪轻与罪重的协调。 采取“数额+情节”的立法思路,《解释》结合犯罪情节进一步拉开了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以满足不同情节犯罪的量刑需要。 3.轻罪与重罪的协调。刑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规定了两类职务犯罪并配置了不同的刑罚。为确保两类职务犯罪处罚上的平衡协调,《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了规定。 (三)强调积极稳妥

1.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逾越刑法规定的框架。

2.坚持问题导向,在刑法规定框架内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

(1)非货币支付的其他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财产性利益。

(2)明确事后受贿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要求,收受下属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来范围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对特定关系人受贿作出规定,明确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的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回或者上交的,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体现便于操作

《解释》规定务求明确具体,方方面面可操作、可执行。

1.对各种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一作出规定,常见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均能做到有据可依。

2.采取“数额+情节”的模式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情节的认定与数额挂钩,以此增进司法的确定性。

3.对直接决定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的具体认定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前后连续收受的财物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4. 罚金刑的判罚标准采取绝对数和倍比数相结合的办法,在兼顾被判刑人受罚能力的同时,确保判罚充分有效。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解释》第1条至第3条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的三档法定刑的具体适用标准。根据这三条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除规定了数额标准外,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因此,《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采取了“数额标准+从重情形”的模式,即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同时具有第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2.《解释》改变了单纯“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突出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的作用。尤其是大幅拉开数额级差,其中数额特别巨大上调至300万,为十年以下刑罚留出空间,就是考虑发挥情节的量刑作用。

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二)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标准 一是《解释》对贪污罪规定了六种从重处罚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这是基于犯罪行为事关民生等重大事项的特定危害性而提出的,贪污特定款物较一般款物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一直也是刑事打击的重点。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该条款注意考虑处分事由的相关性,非相关事由的党纪、行政处分不适用该条款。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该条款注意“刑事追究”而不是“刑事处罚”,刑事追究包括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人犯罪后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此处的“非法活动”应从犯罪性质方面考虑,至少受到了治安处罚,考虑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该条款注意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不配合追缴,说明主观上无悔罪表现,客观上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项是兜底条款。 二是关于受贿罪从重处罚情形,除贪污罪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二)至(六)项以外,还增加规定了三项:

1.多次索贿的。对“索贿”的文义理解,不宜过宽,关键在是否违反行贿人意愿 。“多次”,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索贿事由、对象等具体认定,且不作时间

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已传

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2.《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重大调整,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急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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