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xx罚字[xxxx]xx号
(相对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你(单位) (内容) 一案,我站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违法事实内容)
以上事实,有(内容)等证据为凭。 (申辩及听证要求内容)
以上事实,有(内容)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站决定(处罚决定)。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站领取(内容)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站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站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内容)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受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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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罚字[xxxx]xx号(相对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你(单位)(内容)一案,我站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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