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的保护。 20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华东政法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所进行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在家庭范围内、在私人聚会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表演,不产生表演者权。 (2)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都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属于同一范畴,所涉的领域也相同,故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交叉关系。
(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①权属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相关权,而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
②主体不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人,而表演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人。 ③客体不同。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者为再现已有作品所进行的表演,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④内容不同。表演者权是一束权利,包括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而表演权只是著作权的一个权项,仅仅是一种财产权。
⑤保护期不同。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表演权的保护期根据作者和作品的不同而不同,或者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或者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⑥权利来源不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而表演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表演权就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 21录像制品(华东政法2008年研) 答: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原始录制品。
(1)录像制品与录像制品复制品是不同的。录像制品复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像制品进行翻录复制得到的产品。
(2)录像制品也不同于录像作品,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
22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都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限制,具体阐述如下:
(1)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①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②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联系
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非权利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事由,使用人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适用情形都由法律规定。 (3)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区别 ①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制度下,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
②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版权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只适用于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 23著作权集体管理(上海大学2002年研)
答: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①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②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③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④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24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武大2003年研) 答:(1)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性:a.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b.地域性;c.时间性。 ②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因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
(2)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联系
商业秘密权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并无二致,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可以进行转让、继承、信托。二者都属于无形财产权。 (3)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区别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因为第三者不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没有特定人的义务。同时,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即使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也是善意占有,并可实施。 25专利权客体(北科2010年研)
答:专利权客体,又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6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1)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的概念
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可移动的有形体,如机器、设备、仪表、物质等发明。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2)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之间的关系 ①方法和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方法在构成上包含时间因素,即方法通常是由一人或多个行为或现象按一定规则、在时间坐标上同时或分别展开所形成的组合。即使有的方法可能是数个行为或现象同时进行或发生的,这也还是一个时间过程。
②但在文字表述上,一些发明创造既可以作为产品,又可以作为方法。比如,“一种可以分辨市电和感应电势的试电笔”,这是产品发明;“一种可以分辨市电和感应电势的方法”则属方法发明,这两个发明的核心内容却是完全相同的。
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是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二者之间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具体阐述如下:
(1)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概念 ①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②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联系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二者都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二者的审查程序是一样的。 (3)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作为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必须要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从而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而作为美感方案的外观设计,其构成要素则一定是形状、图案和色彩这类不具有实用功能的要素,外观设计不考虑实用目的,它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
28新颖性(北邮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 答: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9发明的创造性(人大2010年研;北科2007年研)
答:我国《专利法》将创造性定义为:“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
(3)“进步”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一种倒退,如变劣发明或改恶发明是谈不上进步的。 30现有技术(北科2008年研)
答: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来说,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2)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包括当日),依照修改后专利法的定义,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1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发明人与专利权人都是专利法上的主体,专利权人的概念大于发明人,关于二者的关系具体阐述如下:
(1)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概念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发明人最本质的属性是他对发明创造
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贡献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②发明人、设计人;③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2)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 ①发明人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只有当发明人就其发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依法获得授权之后,其才能成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权人。
②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而专利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集体或者课题组。
③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 32职务发明(华东政法2008年研;人大2005年研)
答: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33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是专利申请的原则,各国关于专利申请的原则有所不同。关于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具体阐述如下: (1)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的概念
①先申请原则,是指对于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②先发明原则,是指当有多个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的人。先发明原则是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一个具体方面。 (2)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的联系
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都是为了解决同一发明上存在两个以上申请人时的专利权确定问题,都有其利弊,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 (3)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的区别 ①新颖性判定标准不同。在判定该技术是否处于公开状态时,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一般都适用申请日或申请时为公开的时间。而采用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当然用发明日来确定公开的时间。发明日的确定非常复杂,不但要考虑发明人的构思完成日,还要考虑实施日以及发明人在这个期间付诸实施的积极程度,不能只片面地考虑其中某一个方面。 ②专利权属认定不同。先发明原则判定权属的核心是认定谁最先形成构思或完成发明。适用先申请原则则主要查明谁最先提出申请。
③适用先发明原则国家的发明者们一般要提供发明创造的原始记录才能证明自己是先发明的那一个。在适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上述证据往往不能用来确认专利权属。相反,专利局的申请登记簿或申请人的邮寄证明等则是主要的认定依据。 34先用权与优先权(在专利制度中)(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而优先权则是对专利权的优惠,关于先用权与优先权具体阐述如下: (1)先用权与优先权的概念 ①先用权是指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则在批准申请人的专利权之后,上述人员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国际上一般都把“先用权”当
作不能视为侵犯专利的情况之一。
②优先权包括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改进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先用权与优先权的关系 ①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先用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违法,使先用权人依先用的事实对抗专利权人的侵权主张;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在于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以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②二者的保护对象不同。先用权保护的是使用他人专利者,优先权保护的是使用自己专利者。优先权的保护以保护对象日后的专利申请行为为前提,而先用权的保护则无此要求。 35单一性原则(北科2007年研)
答:单一性原则,又称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1)对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案申请,但是应当符合同一发明目的,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原则时,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即分为几个申请。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可以修改,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36许诺销售(清华大学2011年研) 答: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专利产品的行为。赋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独占性的许诺销售权是我国《专利法》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补充。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制造或者从他人那里购得侵权产品后,为了销售这些产品,往往会进行一些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如做广告、在展览会上展出等,这些推销或促销行为就属于许诺销售。 37进口权(上交1999年研) 答: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进口权是我国《专利法》1992年修改后增加的,赋予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交流。 38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都是专利许可的方式,二者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具体阐述如下: (1)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的概念 ①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得把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这种许可方式不轻易被采用,它对专利权人限制太多。 ②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2)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的联系
①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是专利所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专利的两种方式,被许可人获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