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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兴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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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 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为蔡正国、杨正斌、蔡正根、王文仁、王文志

5 人发起,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 300 万元 本社法法代表人:王文志(理事长) 本合作社住所: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朱庄村六组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山羊养殖、销售。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 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 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 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 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 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 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 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 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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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 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下, 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 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 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 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 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 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 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 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 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 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 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 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 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 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 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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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95%;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 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 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 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 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 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 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 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 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 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 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 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 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 3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 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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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决议,不 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 合作社成员达到 150 人以上时,每 5 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 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5 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 资 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3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 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 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3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 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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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 的,监事会可以在 7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 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 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 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 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 成员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 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 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 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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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兴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为蔡正国、杨正斌、蔡正根、王文仁、王文志5人发起,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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