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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辩论赛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众观整场辩论,我不得不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你们一直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把观众和评委拖入了一个误区,但是天理昭昭,真理是藏不住的,请听我一一道来。
首先,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结合本案,我们所要辩驳的就是是否由于甘某、刘某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杜某的溺水死亡?在我国,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动静。我们可以从案例中看出,行为人的行为到杜某跳河有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甘某、刘某看见杜某纠缠甘某的妹妹,于是上前与杜某对打,然后就是杜某往桥头跑,对面桥头有三名男子过来,甘某喊了一句“拦住他”,于是杜某跳河,从甘某、刘某这两个行为过程是不是就可以断定二人的行为具有救助杜某跳河溺水的义务?很明显这是扯淡,而对方辩友却还大言不惭说由于甘某、刘某的不作为,没有履行其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导致杜某跳河溺水死亡。对方辩友啊,你们知道什么才是先行行为吗?所谓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结合本案,仅仅只是一句话,甘某也没有上前去追,三名男子在本案中也没有表明他们真的听了甘某的话,去拦杜某,杜某就跳河,完全是其自己主观心理作怪,甘某、刘某没有任何的犯罪实行行为,并没有做出其他什么举动足以让杜某处在危险状态,而先行行为定义中明显说了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很显然这是不符合的,杜某跳河完全是他自己自愿跳下去而造成危害结果,完全是其自己所为,这何来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呢?其次,从刑法中的因果联系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里的危害行为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杜某溺水死亡与甘某、刘某未实施救助有必然因果联系,我感到很无奈,我真为你们对法律的无知而深表同情。对方辩友啊,我们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因果联系啊,我们辩论的可是法律问题啊,得拿出法律依据来啊,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啊。首先我要说明一点,危害行为必须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中看,甘某、刘某的行为到杜某跳河之前这一过程并没有使杜某处于实质危险状态,甘某的最后一个行为仅仅只是喊了一句,我们退一万步说,也许喊这一句确实有危险,那么法律有禁止这样的规定吗?这一句就让杜某处在危险状态吗?明显是谬论,甘某、刘某及三名男子没有做出其他任何实质性举动而使得杜某处于危险状态,杜某跳河处于危险状态完全是其自己造成的,造成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怪他自己。其次,刑法中的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但前提是只有存在义务的主体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前面我已经提到了甘某、刘某的行为不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杜某的溺水死亡与甘某、刘某未实施救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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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也不存在因果联系。还有,如果前条件对某结果还没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前条件就不是结果的原因,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因果关系的断绝”。比如说201*年有道这样典型的司法考试考题,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摔死,这就属于典型的因果联系的断绝,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回到本案,即使说甘某喊了一句拦住他会造成危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甚至说也有可能杀了杜某,可是这只能说主观推测啊,实际上没有使其处于危险状态啊,杜某之后的跳河处于危险状态完全是其自己所为,主观和客观是不相符合的啊。
最后,对方辩友一再强调甘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很明显到这里我们完全可以否
认,对方辩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前提是以甘某、刘某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的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对杜某溺水持放任的态度,使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前面我已经提到了,甘某、刘某不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甘某、刘某的行为与杜某跳河溺水死亡也不存在因果联系,因此所谓的故意杀人罪就无从说起了。在此我方坚定认为甘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甘某、刘某未实施施救的行为只能算见死不救,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我方一辩陈词中也提到刑法学界泰斗高铭先生也说见死不救在我国只能算在道德层面,时机尚不成熟,还无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故不构成犯罪,谢谢!
扩展阅读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友谊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我方并不否认外界的要求会对我们产生一些影响,但它只能作为一个产考,它并不能最终决定我们的意志,因为一个人,无论他身在何处,他永远能倾听到的是他内心的声音。在开篇立论时我方一辩就给声音下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人要忠于内心的声音,这里的声音指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违背道德底线的,与社会达成共性的原则、信念和意识。”
如果一个人想主宰自己的人生,就必须听从自己内心的信念与原则,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想法,一件事情,都有自己的思路和观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因此遇到事情,不要因为别人的话而改变自己的想法。爱因斯坦说“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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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论过程中我方通过大量的事例、道理,例如屈原为了内心的高洁品质自投汨罗江、钱学深不顾美国的强行要求毅然回国、布鲁为了真理失去生命,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内到国外,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向大家证明了我方的观点,阐述了我方的观点人要忠于内心的声音。
因此每个人都应有正确的原则,坚定的信念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不畏艰难困苦,奋勇渐进。
纵观整场辩论赛,我方一不小心攥住了对方辩友的9大问题,但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就只列举其中较为严重的5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定义的问题对方辩友在辩论过程中将忠于可以的误解为参考
2,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
3,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
4,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XX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5,断章取义6,颠倒主体
战国时期的孟子曾说过一句话“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如果一旦你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自己的想法,太过于在意外在的想法和要求,结果只会在众人的意见面前迷失了自己,不知道自己是谁。
面对忠于外在要求所造成的种种弊端,如果对方同学还能告诉大家人要忠于外在要求的话,我只能用斯迈尔斯的一句话来与对方共勉一个没有原则和意志的人就像一艘没有舵和罗盘的船一般,他会不断随着风的变化而被迫改变自己前进的方向。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刑法类辩论赛总结陈词》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刑法类辩论赛总结陈词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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