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1.黄某家分得的山场种有不少林木,望着快成林的树木,黄某夫妇高兴之余,也在盘算着种茶叶收益更快。因为素有 “茶都”之称的某区的凌云茶叶收购量大,不少人种茶致了富。为此,黄某在2005年8月至10月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妻子共同砍伐其山场上的林木共4.8亩,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为33.1018立方米。 请分析黄某夫妇的行为性质。
2.李某,33岁,系福建省某县村民。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期间,李某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四次偷砍他人自留地上种植的杉木,总计原木材积2立方米,折价1600元;并先后9次盗砍他人自留山上的杉木,折立木材积5.4立方米,并将所盗砍的杉木,全部非法出售牟利。
请回答(1)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 (2)如何处理?
3.某县滩子口村有一片集体林地,因偏僻不便管理,村长李某召集村民开会准备变卖林地上的成材树木。犹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告诉了杨某,并提出与杨一起买下这片树林销售牟利。犹、杨二人在林业站听人说:集体林木按规定不得采伐,只有农民自留山才可以采伐。犹、杨二人和村长李某动起了歪脑子。在村长李某主持下,以该村农民阮某等8户村民采伐自留山林木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蓄积量15立方米。随后,犹某用李某出具的农民的虚假申请书,在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于是在李某主持下,村里以2800元价格将集体林木出售给犹、杨二人,犹雇人将11.57亩集体林木全部砍光。案发后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进行现场勘察,犹、杨二人砍伐松树402株,计原木材积40余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59.77立方米。李某外逃,犹、杨二人被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回答(1)分析李某、犹某和杨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 (2)林木蓄积量如何认定?
4.被告人王某、严某,为某重点林区县农民。自1998年至1999年间,两人先后到附近几个国营林场和乡村林场盗伐林木30余次,共盗伐成材树140余株,折合木材7立方米,折款760多元,其中王分得树82棵,折合4立方米,折款420元;严分得树58棵,折合3立方米,折款340元。
2000年3月,两人又去附近一乡村林场偷伐林木,共砍伐杉木10株,约合0.8立方米。在搬运时,被林场护林员胡某发现。胡即上前制止,两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用木棒向胡打去,胡躲开。王持柴刀上前,抓住胡的衣领威胁说:“如果向林场告发,就用刀子砍死你。”随后,扛着木材扬长而去。此案在审理时,对如何定性的问题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盗伐林木时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应定盗伐林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合计盗伐的林木仅0.8立方米,未达到法定数量,不能定盗伐林木罪。因为在盗伐现场使用了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此案按照“两高”的有关解释,其盗窃性质改变为抢劫,应定抢劫罪。
(1)问:1998~1999年间,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 (2)问:两人2000年3月的盗伐行为到底如何定性?
5.2001年3月至2003年5月,周某、沈某等五被告人在某市林业局林业检查站工作期间,在检查进入该市铁路货场的木材及检查监督火车装运木材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明知是无木材运输证件的情况下,为徇私情谋私利,仍予以放行,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分别造成521,730.96元至1,097,795.77元不等的国家税金费流失。 请分析 周某、沈某等人的行为性质。
6.某村民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由于采伐的木材株数尚未超过批准的采伐株数,该村民又采伐了经过该村公路两旁的护路林,之后,还要到附近的国有林场去采伐林木,遭到国有林场的拒绝。 问村民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为什么?
7.2000年1月10日,向某装运一船木材销往江苏,途中被某水上木材检查站查验时,发现向某持有的木材运输证允许运输杉原条110件,计15.4立方米;杉木棒9495件,计72.6187立方米,实际运输的实物与运输证的记载不符,且验尺码单上的材积均按单进位计算。经查问,向某交代:(1)装船时改变了杉木棒的规格;(2)检尺时按单进位计算材积;(3)夹带了木材。检查站聘请木材公司检验员进行全面复尺后,证实船上实际装载杉木棒10280件,计94.1558立方米,核减1%的检尺误差后,超出运输证准运数20.5371立方米,属于超数量运输木材。
某水上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并提出对向某超运20.5371立方米杉木棒予以没收的处理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批。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木材检查站的处理意见,随后林业局作出对向某超运20.5371立方米杉木棒予以没收的决定。 问县林业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8.庄某承包了一块土地,该土地处于某林场林班内,地边周围均系树林,庄某为了林木少遮阳,增加透光,利于庄稼生长,于1998年5月至6月,将承包地的东、北两侧林木46棵伐倒,毁坏活立木5棵。经鉴定,立木材积共为15.10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23.29元。 请分析庄某的行为性质。
9.1999年11月,姚某、段某二人和同村的康某等人在承包的松树山上采割松脂,姚某在工棚里做早饭时,灶里的火苗从铁锅边上串出,烧着了工棚旁边的茅草。当时正值秋高气爽,工棚以及工棚周围到处都是干燥的草木,遇火即燃,而且火势越来越猛,不一会儿,整个工棚就被烧毁,火势迅速往山上蔓延。尽管姚某等人奋力扑救,终因火势凶猛而无济于事。就这样,一场大火烧毁了山林面积610多亩,毁掉林木1300多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万元。
请分析姚某的行为性质。
10.某县引黄干渠两侧一排杨树已进入采伐期。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A村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林木权属归水利局所有,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A村占60%。由于当初修建干渠时征用土地补偿问题没处理好,A村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了矛盾。因此,林木成熟以后,水利局一直不向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2002年1月15日,村支部书记与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欠账为由,与木材贩子私下协商按每棵树170元价格,卖给木材贩子100棵杨树。村支书、村委主任领着木材贩子傍晚进入林内砍伐,被群众发现。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接到报案赶到砍伐现场时,木材贩子已砍倒48棵树,立木材积24立方米。县林业局按规定将这起盗伐林木案移交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认为,A村对杨树林享有60%的收益分成权,故应定性为滥伐,并对是否追究村支书、村主任的刑事责任,与县林业局意见产生分歧。 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1.某县平房乡太平村农民李某为了筹钱给母亲治病,去乡林场批了5棵活杨树,3棵死杨树。伐树时,黄土乡公安派出所所长刘某及工作人员正好路过,便下车,所长让出示采伐证,李某出示后,所长认为李某的批件无效,当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采伐的5棵活杨树是李某在其自留地上种植的,3棵死杨树是李某房前的。采伐地在平房乡。
问(1)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是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2)黄土乡公安派出所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是否适用当场处罚?为什么?
12.詹某与同村农民陈某曾因林地界线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多次争执不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1998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詹某赶到陈某雪松苗圃,用镰刀连续将25棵雪松砍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5元。案发后,詹某投案自首,并赔偿陈某现金700元。法院进行了审理。
问此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13. 因马尾松的成长影响原告某供电局维护的高压线路安全,供电局遂派人至某村山岭,将高压线路下的马尾松(系当地村民集体所有)砍倒后离开,其砍伐树木被当地村民捡走。被告某林业局接到报案,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予以立案,经鉴定被伐树木共计163株,木材材积为7.4906立方米,年轮为9至19年不等。根据调查结果及鉴定结论,被告林业局认为原告供电局在未申请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属于滥伐林木。被告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以及该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供电局进行处罚:1.滥伐处罚款13857元。2.林木赔偿2771.4元。3.补种滥伐树木5倍815株或缴纳补植树木款815×3元=2445元。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供电局诉称,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将危及高压线路安全的树木予以砍伐、排除妨碍,属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被告对此进行立案处罚,其处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属滥伐林木。故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林业局辩称,原告作为电力部门,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才有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排除妨碍。现原告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大面积林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森林法,属于滥伐林木,应受到处罚。
问(1)被告林业局是否有权对供电局的行为作出处罚?
(2)被告将原告行为定性为滥伐林木,并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否正确?
(3)被告林业局对林木损失是否有权要求原告供电局进行赔偿? 提示: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14.陆某,为开荒种植甘蔗,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在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中采伐栎木共1947株,价值3098.06元,立木材积52立方米。并将所砍伐的栎木占为已有。
问此案应定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分析。
15.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一钢铁厂工人张某从贵州六盘水来到云南宣威看望其在宣威市中医院住院的妹妹,并打算乘第二天晚上的火车回家。12月1日上午11点多钟,张勇到宣威市大沙坝菜市场买鸡。这时,一位40岁左右的男子向他走来,问他要不要熊掌。接着,拿了一只熊掌给他看。张以前只是在电视上见过熊掌,听说十分珍贵,味道很美,但还从未亲眼见过熊掌。张按耐不住自己的好奇心,最终以3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只熊掌,准备带回六盘水品尝。当日晚7时,张某携带着买来的这只熊掌来到宣威火车站,准备乘火车返回六盘水时,不料被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