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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期末考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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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生意合同的效劳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觉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应当取得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

劳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两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定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劳、不然效劳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述应当取得法院的支持

另 1.该摩托车的生意合同属于效劳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取得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外贸效劳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记录。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20年10月,受全世界金融风暴的阻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欠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若是你是本案法官,你以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置?

答: 一、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

某必需归还李某4万元;

二、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能够向公司请求取得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依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取得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仍然借款,发觉仍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觉此情形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归还剩下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避免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1)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周围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进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幸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白或应该明白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案例分析: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以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依照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不是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 劳动者有择业权, 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以为此条件

更有利于单位的进展。这是他们对职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依照本公司的企业形象、进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那么我国之管子也。”以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 对此,你是不是赞同?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第一写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式。这为后来成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代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和法律体制,这确实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 法家思想和咱们此刻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全然的区别,最大的确实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咱们能够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论述:民法有哪些大体原那么?这些大体原那么的要紧内容是什么? 答:一、平等原那么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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