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保卫部工作职责
医院 安全保卫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条 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确保三个安全: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患者(含家属及来院办事人员)就医安全;医院财产安全。
第三条 结合医院特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加强医院保安队伍的管理,坚持执行 24 小时值班与巡逻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确保医院无政治和刑事案件发生,无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五条 确定医院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 负责对进入医院车辆的登记与管理,指挥车辆的停放,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七条 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或公务处理当中发生的非医疗纠纷,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做好重大活动、会议、接待的保卫工作,建立各种安全警戒方案保证安全稳定。
第九条 负责医院员工的安全教育,积极发现安全隐患,确保院内不发生物品被盗等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条 对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开展消防基本技能培训,明确各区域的防火责任人。制定消防培训计划、演练方案,并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对全院的消防系统、器材,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工作记录,有各种险情的应急方案,确保系统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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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各种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协助公安部门查破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及剧毒物品、物资仓库、贵重仪器等部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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