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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站规范(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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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建(构)筑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 道路 架空电 力线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架空通信线 无绝缘层 有绝缘层 地上LPG储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45 45 40 埋地LPG储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25 22 18 32 32 28 18 16 15 45 45 15 12 1.5倍杆高 1.5倍杆(塔)高 45 45 13 11 40 45 11 10 1倍杆高 1.5倍杆(塔)高 25 22 10 8 22 22 8 18 22 8 6 6 0.75倍杆高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储罐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

6 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4.0.7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LPG卸车点 100 25 16 13 22 16 站内LPG设备 放散管管口 100 18 14 11 20 14 加气机 100 18 14 11 20 14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1 / 63

站外建(构)筑物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 道路 架空电 力线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架空通信线 无绝缘层 有绝缘层 LPG卸车点 22 22 8 6 站内LPG设备 放散管管口 20 22 8 6 0.75倍杆高 1倍杆(塔)高 加气机 20 22 6 5 0.75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11m。

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内CNG工艺设备 储气井、加(卸)集中放散管管气设备、脱硫脱水口 设备、压缩机(间) 30 30 站外建(构)筑物 储气瓶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建一类保护物 筑物保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25 25 18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18 18 13 350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快速路、主干路 城市 12 10 6 道路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无绝缘层 1.5倍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架空电 1倍杆(塔) 高 力线路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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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条文说明] 目前脱硫塔一般不进行再生处理,所以脱硫脱水塔安全性比较可靠,均按储气井的距离确定是可行的。

4.0.9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LNG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内LNG设备 站外建(构)筑物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地上LNG储罐 一级站 二级站 80 35 25 18 35 25 40 80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架空通信线 架空电力线 无绝缘层 有绝缘层 12 10 1倍杆高 1.5倍 杆(塔)高 80 30 20 16 30 22 35 60 10 8 放散管管三级站 口、加气机 80 25 16 14 25 20 30 50 8 8 50 25 16 14 25 20 30 50 8 6 0.75倍杆高 1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LNG卸车点 50 25 16 14 25 20 30 50 8 6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 道路 0.75倍杆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应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小于6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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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条文说明]以三级站1台60m3 LNG 储罐发生全泄漏为例,泄漏天然气量最大值为32400m3,

3

在静风中成倒圆锥体扩散,与空气构成爆炸危险的体积648000m(按爆炸浓度上限值5%计算),

发生爆燃的影响范围在60m以内。

4.0.10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11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0.12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和“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及“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1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加气站的加油加气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的加气作业区。

4.0.14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0.8的规定确定。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0.9的规定确定。

5站内平面布置

5.0.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条文说明] 3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按平坡设计,主要考虑尽量避免溜车。

4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露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辙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3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5.0.4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 5.0.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0.6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 5.0.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5.0.8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0.9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0条的规定。

5.0.10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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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加油加气站内可以经营食品、餐饮、汽车洗车及保养、小商品等。对独立设臵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要求按站外建筑物对待,可以满足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安全需求。

\独立设臵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系指在站房(包括便利店)之外设臵的餐饮服务、汽车洗车及保养等建筑物或房间。\对加油站内设臵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臵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加油站内设臵有燃煤设备的情况。

5.0.11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5.0.1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人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条文说明]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臵高度不小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可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保障站内安全。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旦大于25m时,安全性要好得多,相邻一侧应设臵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加油加气站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同时,在城市建站还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

5.0.13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加油加气站内各设施的特点和附录C所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规定了各设施间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4)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主要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确定的。

5 ) 1台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目前在日本使用较多。由于采用整体装配,系统简单,事故危险性小,为便于采用,本表规定其相关防火间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6 LPG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距离。规定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2m,主要是考虑减少站内行驶车辆对卸车点(车载卸车泵)的干扰。

5.0.14本规范表5.0.13-1和表5.0.13-2中,CNG储气设施、油品卸车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设施、LNG卸车点、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LNG加气机、LNG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0.11条的规定,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规范表5.0.13-1和表5.0.13-2中,CNG储气设施、油品卸车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设施、LNG卸车点、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LNG加气机、LNG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最小防火间距小于附录C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需要采取措施(如有的设备可以布臵在室内,设备间靠近围墙的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加高围墙至不小于爆炸危险区域的高度),保证爆炸危险区域不超出围墙。

5.0.15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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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站规范(2014修订) 

站外建(构)筑物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铁路城市道路架空电力线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架空通信线无绝缘层有绝缘层地上LPG储罐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454540埋地LPG储罐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252218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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