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
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
(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
(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
(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 (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
(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后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
(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技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二编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第五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 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 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A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B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 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第三节法的本质
A、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 法的现象和本质 = 现象VS本质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 法是“意志”的体现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1)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2)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
关于法律的本质的几个问题: 1.意志与规律。 2.利益与正义。 3.阶级性与社会性。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
(一)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分类:
1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2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3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三)规范作用VS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规范作用 告示作用 定义 对象 分类 作用和特点 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 法代表国家向整个整个社会的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行为 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本人的行为 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指引作用 确定性指引(义务性)和不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权力性)),是一种自律作用。 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的他人的行为 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 合法与否
预测作用 根据法的规定,人人们相互之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的行为 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 对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它是一种他律作用。 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制定和普本人和一般及,即向人们灌输人的行为 或渗透某种价值观念。 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 示范和示警 强制作用 对违法行为加以惩违法犯罪的罚,保障法律所确行为 认的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得以推行、 其他作用的保障,加强法的权威性
三、法的社会作用
(一)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对精神文明:道德 社会价值观
(三)对政治文明:保障人权 约束公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法律的规范作用vs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本节应当掌握的重点主要有法的渊源的一般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