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 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 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 义。(第三条)
落实 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 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 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
条、
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 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 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 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 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 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 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 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 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 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应当
(第二十一条
至第二十三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 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 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 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并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 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 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
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 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