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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的引入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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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的引入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完善

在日常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社会保障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在目前我国所处于的发展阶段中,存在大量需要社会服务的特殊人群,但社会服务的供给远无法满足此类人群的需求。而面对此问题,有效的激发国家、社会、家庭乃至个人对社会服务的关注度和贡献度尤为重要。经过深入思考和研究后,我们发现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引入也许能够一定程度解决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社会服务严重不足的问题。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特殊需要信托最初面对残疾人而设立的,但残疾人在某种程度上和老年人有逻辑上的共通性,都属于某种技能的退化。为了更便于理解,我将从最原汁原味的特殊需要信托开始说明。

一、 特殊需要信托对我国的必要性

为何说我国有必要推进特殊需要信托的引入,近期《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通过,相比以往的公共服务清单确实是有所进步,但是从养老领域和残障服务领域的角度来看,能够提升的空间仍然很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国家特定发展阶段有关,国家作为基本服务提供方发挥兜底作用,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目前还无法覆盖我们的需求。养老和助

残等社会问题的痛点或难点不仅体现在社会服务严重不足,还体现在无法精准匹配到服务对象。目前,如果父母想为残障子女留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金,《民法典》里确立的成年监护制度依托是无法解决此类问题的。现在多数金融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资产保值与增值,但无法向市场购买服务且精准送到有子女身上。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和相应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将子女的监护权与财产处置权交给他人(意定监护)或基层政府也难以实现,而在现有的制度功能中还找不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因此,如何推动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分担责任、做出贡献成为重要课题,特殊需要信托则是撬动各方需求的机制之一。

二、特殊需要信托的构造和功能

信托在中国的出现以及信托法的颁布仅仅20年时间。目前国内对信托的定位更多倾向于商业理财或金融工具。但其实信托不仅可以适用于商业领域,在民事领域同样是一种普遍的便利机制。

(一)构造

其基本构造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合同或遗嘱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此信托财产,之后再将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方关系。信托的特点在于信托关系里最强大的是财产的独立性。换而言之,一旦委托人把特定财产设立为信托后,此部分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还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并且只服从于设立信托的目的,所以彰显了财产的独立性。其好处在于,信托存续期间,一旦出现委托人破产或死亡、受托人破产或解散的情况,都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也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此部分财产仍然要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

此外,信托天然带有对僵硬制度的柔和,也就是对法律僵硬的强制性规定的柔和。面对法律的不完善可通过柔和的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达到目的。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信托制度都是在先从商业领域发展起来的,而信托制度发源之时,最初的、最传统、最典型的信托关系则是民事领域,这需要受托人承担道德义务。因此,在信托制度里面,大量的制度是围绕委托人把收益权剥离给了受托人,还要加注各种义务,所以受托人义务内容非

特殊需要信托的引入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完善

特殊需要信托的引入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完善在日常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社会保障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在目前我国所处于的发展阶段中,存在大量需要社会服务的特殊人群,但社会服务的供给远无法满足此类人群的需求。而面对此问题,有效的激发国家、社会、家庭乃至个人对社会服务的关注度和贡献度尤为重要。经过深入思考和研究后,我们发现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引入也许能够一定程度解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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