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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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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必要性

在我国,当前由于缺乏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这类农业巨灾保险支持体系,农业巨灾所产生的损失完全由政府和农民个人独立承担,农业巨灾所产生的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农业保险赔付率也居高不下,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也都被严重影响,使得我国保险偿付比例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相关资料显示,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偿付为灾害损失的5%,这个比例远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所以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势在必行。

1.1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意义

1.1.1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保费收入增长迅速,2009年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创记录的9035.8亿元。与整个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停滞不前。特别是农业巨灾保险进展更为缓慢。

我国农业具有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使得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性,较之其他险种的经营技术要求更高,保险费率也相对较高。一些地区农作物的保险费率高达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至2%。同时,相对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收入非常低。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经营的原则收取保费,农民根本负担不起。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对象大都是动植物,其保险风险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自然灾害。这种农业产业特殊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农业保险费率高。农民的收入除大部分用于吃、穿、住等生活必需品的消费外,其次就是子女教育和防老医疗等懂慎需求。在农业方面的支出除农药化肥等必需支出外所剩无几。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经营的原则收取保费,农民负担不起。

由农业巨灾保险的产品特性决定了巨灾险应该为准公共物品,这类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必须依靠国家的立法保障和政策扶持。在发达国家,大多是对农业巨灾保险进行财政补贴,例如美国补贴30% 以上,日本补贴60% 以上,而在我国只是免交营业税,缺乏激励性。

1.1.2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从改革开放以来

以来,农作物受灾总的趋势是呈上升趋势, 90年代,农业平均受灾面积达150000000hm2,受灾人口达1.15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115亿元,2001年至2003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分别在0.53亿hm2、0.27亿hm2、0.07亿hm2的高位上波动,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达950亿元。近几十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呈直线上升趋势。进入21世纪后,前五年经济损失已达年均1840亿元, 频发的农业灾害给我国的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同时也使得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进而限制了农业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当前,自然灾害所产生的风险已深刻影响到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在我国缺乏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可以说是化解农业风险,帮助农民走困境的必由之路。

1.2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国际经验

1.2.1日本模式的农业巨灾保险

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日本的农保制度分为三个阶梯:乡村一阶梯为农业共济组合;府一阶梯联合会;农林水产省一阶梯中设立了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的专设机构,除了这以外,还设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选择了这种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每家农民加入保险体系,农民负担小部分费用,政府承担大部分费用,农林水产省用于农业保险的支出占总支出的4%一6% ,日本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日本虽然没有直接建立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制度,但其现有农业保险模式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业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其特点主要是政府倡导民间参与的形式,其资金筹集模式和运行模式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都能起到一定的参考借鉴。

1.2.2美国模式的农业巨灾保险

美国对于农业巨灾先后制定一系列专门法律,用来保障本国的巨灾保险业,比如《全国洪水保险法》《洪水灾害防御法》《洪水保险改革法》等等。美国的巨灾保险主要通过例如特别灾害救助计划来实施。美国的巨灾农业保险源于二十世八十年代的“特别灾害救助计划”。该计划主要是对农作物因不利气候而无法播种、生产、栽培时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进行年度融资,

凡是参加价格支持计划和收入支持计划的农民都可以获得赔偿。在某种程度上,灾害补充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不收保费”的作物保险,因而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不参加作物保险。平均每年美国农业部以各种形式进行补偿,资金总计250亿美元。

美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模式与日本有所不同,主要为政府主导,从资金组成到运作都由政府为主的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发展可借鉴其经验。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必要性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必要性在我国,当前由于缺乏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这类农业巨灾保险支持体系,农业巨灾所产生的损失完全由政府和农民个人独立承担,农业巨灾所产生的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农业保险赔付率也居高不下,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也都被严重影响,使得我国保险偿付比例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相关资料显示,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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