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类
声明:
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需要文书审查、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甲方(委托方): 证件种类: 号码: 电话: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旧机动车销售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委托内容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销售车牌号码为的旧机动车辆,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一份。 二、委托销售方式双方约定乙方可按下列第种方式销售旧机动车: 1.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底价款,以售出价高出委托底价的部分作为乙方的佣金。
2.约定具体佣金数额,并按实际售出车款超过底价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作为增加支付乙方佣金的销售方式。 3.其他方式:
三、委托销售旧机动车的基本状况1.车主名称: 2.车辆类型: 3.厂牌型号: 4.车辆号码: 5.颜色: 6.车架号: 7.发动机号: 8.已行驶里程: 9.初次登记日期:
.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编号: .养路费证编号:
.养路费证有效期限: .其他:
.旧机动车存在的瑕疵:
四、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时间、方式1.委托销售底价:人民币(大写)(¥元)
2.销售价格是否可上、下浮动:浮动率为: 3.付款时间:
4.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五、委托期限1.委托销售时间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若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在合同到期前5天通知对方。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委托期限的,应另行签订新合同。
六、佣金数额及支付时间、方式1.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售出委托车辆时,甲方按下列第种标准支付佣金:
(1)以高出委托底价的部分,全额作为乙方的佣金。
(2)甲方除向乙方支付基本佣金人民币(大写)(¥元)外,另按实际售出车款超过底价部分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3)其他标准:
2.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未售出委托车辆时,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元。 3.支付佣金的时间:
4.支付佣金的方式(现金、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