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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居沟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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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JYGS/2024-01-21

宝兴县久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JYGS/2024-01-21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3 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作用。

1.4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基建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5 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1.6 工会组织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企业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7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华能集团公司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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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办法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订。 2 安全目标

2.1 防止发生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对生产力发展构成重大损失以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成重大损失的各种事故。

2.1.1 电力生产

2.1.1.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及群伤事故。 2.1.1.2 不发生责任性事故。

2.1.1.3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2.1.1.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2.1.1.5 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1.1.6不发生垮坝事故和水淹厂房事故。 2.1.2 基建工程

2.1.2.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1.2.2不发生责任性事故。 2.1.2.3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2.1.2.4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1.2.5不发生火灾事故。 2.1.2.6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1.2.7不发生重大垮坝事故。 2.1.2.8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2 公司、部门、班组三级控制的安全目标是:

2.2.1 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 2.2.2 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2.2.3 班组(各电站运行、各电站监理部)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设备障碍和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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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每年实现3个及以上百日安全无事故。 3 安全责任制

3.1 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公司行政正职与各部门行政正职签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部门行政正职与下属各电站站长、监理部经理、专业科室主任及基建项目部负责人签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目标)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定。

3.2 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负责。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职责是:

3.2.1 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2.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2.3 亲自批阅并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重要文件,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2.4 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如实地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5 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2.6 公司行政正职至少每季度对一个电站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3.2.7 保证安全监察部门配备的人员在思想上、技术上、业务素质上胜任安全监察任务。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室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3.2.8 负责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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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 各级行政副职必须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或部门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其基本职责是:

3.3.1 负责分管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3.2 负责正确处理分管部门工作中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证不发生严重失误而导致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

3.3.3 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

.3.4 协助正职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

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3.3.5 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6 支持安监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室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4 规程制度

4.1 公司应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并在贯彻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4.2 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4.2.1 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和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公司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4.2.2 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公司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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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或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4.2.3 基建项目要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卫生健康和环境管理的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4.3 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4.3.1 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含运行、检修)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4.3.2 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上级规定和现场实际的部分进行修订,并通知有关人员。不需要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4.3.3 现场规程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4.3.4 现场规程执行中如各级领导人员需要修改某些条文规定时,应有根据并应履行审查,批准程序、不得个人随意修改。

4.4 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在电力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4.5 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等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做到执行标准化、规范化。较大的施工作业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4.6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绝缘、金属、化学、热工仪表、电气仪表等)专责人员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5 教育培训

5.1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入厂安全教育,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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