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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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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工商[2008]42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监管分局反映。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本规程适用于承担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全市各级监管单位(指市局监管分局及所属各监管处,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和工商所,下同)。

第三条 市局监管分局是全市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 市局监管分局企业处负责市局登记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市内四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下同)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资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市局监管分局个体处负责市局登记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市内四区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私营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

市局监管分局外资处负责市局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及全市(北三市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

市局市场分局负责监管的业户范围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负责本局登记的企业和辖区内市局登记授权本局监管的企业的监管工作。

各工商所负责本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市局及所属分局、市(县)局登记授权本所监管的各类企业的监管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与工商所之间的具体监管权限的划分,由各分局、市(县)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以其所在机关或派出机关的名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工商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各类有形市场经营的业户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实施吊销、收缴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其登记机关做出。

第八条 下级监管单位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由上级监管单位监管的企业有违章违法行为,或应由上级监管单位实施处罚的案件,应及时报送上级监管单位查处或申请上级监管单位委托本单位查处。

第九条 各级监管单位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管单位。两个以上监管单位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上级监管单位指定管辖。

第十条 各级监管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的巡查组和监管片区的设置;

(二)负责应由本单位监管的企业的经济户口的建立和维护;

(三)负责应由本单位监管的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本级核准登记的企业及上级监管单位委托监管的内资、私营企业的年检验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由市局外资处负责,下级监管单位应予配合;

(五)负责对辖区内无机构人员、无场地、无资金的“三无”企业的清理;

(六)负责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

(七)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第三章 巡查组和监管片区设置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将其所有监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内勤除外)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至少由两名监管人员组成,并明确各自的负责人及其对应的监管片区,以巡查组为单位实施巡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将管辖区域或全部企业按照地域或企业类型划分为若干个监管片区,明确各个监管片区的范围及其对应的巡查组,并为每一个片区指定一名片区负责人,对辖区内的企业实行片区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单位所设置的监管片区数量原则上应与其具体从事监管工作的监管人员数量相适应,做到:“每一个片区都有(唯一)一名责任承担者,每一名监管人员都有(至少一个)负责监管的片区”,将监管责任明确到每一名监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及时将上述巡查组和监管片区的设置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并保持上述设置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同时完成对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四章 经济户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经济户口是指各级监管单位在对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的总称。由各级监管单位按照“谁监管,谁建立”和“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负责建立和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 经济户口的内容包括:机读监管档案和书式监管档案两部分。

第十七条 机读监管档案通过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含变更登记及备案)及相关信息;

(二)年度检验的相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的相关信息;

(四)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含信用分类结果);

(六)重热点行业(含特定地域)标识信息;

(七)其他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的机读监管档案由各级监管单位通过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认领来建立,个体工商户的机读监管档案由各工商所在登记时通过指定监管片区来建立。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按照下述企业认领规则,及时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企业认领工作,确保企业机读监管档案的及时建立。

(一)市局监管分局各监管处(内资、个体、外资,下同)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对各分局退回的企业,应在退回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管权限再次进行下发或认领。

(二)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处)、市局市场分局综合处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下发、认领或退回。其中:对属于下属工商所监管的企业下发到所属工商所;对属于本科(处)监管的企业进行认领;对市局登记不属于本分局监管的企业退回到市局。对下属各工商所退回的企业,应在退回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管权限再次进行下发、认领或退回。

(三)各工商所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或退回。对属于本所监管的企业进行认领;对不属于本所监管的企业退回到分局监管科(处)。

各级监管单位在认领企业的同时,应根据本单位管辖片区的划分,指定该企业的监管片区;对属于重热点行业的企业应加注标识。

第二十条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的各级监管单位,应当在行政监督管理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确保对机读监管档案进行及时、准确、动态的管理。

对因误操作产生的错误数据,各级监管单位可根据系统设置的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和维护。需经信息中心在后台进行处理的,由各监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报市局信息中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书式监管档案由各级监管单位采用人工方式建立,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年检报告书(验照表)及年检(验照)有关材料(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各种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

(二)各种检查表;

(三)对该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其他需要存档的监管资料。

其中,第(一)项所列材料保存期限为两年,每年更新一次;第(二)项所列材料保存

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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