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几种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为保证国家机关进行正常职能活动或者为保证提供公共服务,强制、有偿或无偿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实物或劳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税活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征用公民的车辆。
(二)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与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裁决的行为,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在理论分类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以自愿合法为原则,通过说服的方法,促使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与行政活动有关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检查
1.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书面宣告的行为。一部分确认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在理论分类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专利商标权确认、工伤鉴定等;一部分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的行政确认活动没有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理论分类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往往难以区分,因为行政确认有时是行政许可的前提,行政机关先确认相对人具有某种能力,再许可其从事某种行为。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认和认可,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2.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的监督检查。独立的行政检查在理论分类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案件作出决定前的调查、检查则属于行政程序性行为。
(四)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是指由行政机关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物质或精神的鼓励,具体包括发给奖金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在理论分类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情况特殊,需要进行物质帮助的公民进行物质权益帮助的行为,理论分类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行政行为,如新闻联播、天气预报、交通提示、劝导调解、技术指导等。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影响,在理论分类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六)行政合同
如前所述,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为实现行政职能经过协商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可以纳入行政救济(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