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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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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

2024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

“答题方法论”第3讲

又快又好写理由

方鹏 编著

教师:方鹏副教授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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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刑法学人方鹏”

2024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

2024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

又快又好写理由,又准又精引法条 一、“又快又好写理由”(理由写作方法)

2017年刑法主观题(难度系数:20%)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旁注:主观上想弄钱】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旁注:“骗丙”,支配丙】,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旁注:丙主观上是“要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旁注:是丙绑的人,乙去勒赎】。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旁注:甲、乙、丙都认错人了】,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旁注:之后,甲、乙对赵某的小孩没认错】。(事实一)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旁注:甲、乙又想勒赎】。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旁注:虽有“暴力”;但对死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事实二)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旁注:甲、乙放弃勒赎】,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旁注:能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旁注:是之前绑架罪的延续?真绑架,还是“假绑架”】。(事实三)

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旁注:下面的问题没有问刑罚问题】。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分析】

主观题做题基本三步骤 第一步:读题并分解案情,对案情逐一分段,分解为数个小案情;复杂的案情可以画图。 第二步:逐一分析,在脑海里简要列出该段案情事实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找出考点,整理出疑难点,根据判断标准推理出结论。。 第三步:层次分明的写出答案。按照“结论+理由(关键词)+援引法条(援引序号)”的模式写出答案。 1、三段案情:甲乙丙绑人、丙致死(甲乙是否负责?)、乙要钱(甲丙是否负责?)。 2、分析顺序:先实行者,判断正犯,再共犯。 3、推理结论: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统一。

【参考答案】

注:方鹏作答。根据最新法考答题标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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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

(一)甲构成绑架罪

1、甲、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欺骗丙利用丙的行为绑架他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简单罪名模式:绑架罪】

2、系绑架罪的间接正犯。【总论考点模式:间接正犯】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甲、乙误将赵某的儿子当作钱某的儿子进行绑架(拘禁),系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对于赵某的儿子具有绑架罪故意。【总论考点模式:认识错误】

4、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分则问题:犯罪形态】

(1)观点一:如果认为绑架罪保护的主要是被绑架人的利益,既遂标准是控制住人质的人身,则甲、乙已经控制赵某的儿子,构成绑架罪既遂。

(2)观点二:如果认为绑架罪保护的主要是被勒索人的利益,既遂标准是第三人的权益,则甲、乙所犯绑架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造成钱某或赵某的担忧、财物受损的实害结果,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乙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1、乙与甲二人基于勒索财物目的、绑架故意,共同支配丙实施绑架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同样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犯罪形态同上。【总论考点模式:共同犯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5条【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在第三段事实中:

(1)乙在之前甲、乙共同绑架行为终了之后,又另起犯意的单独实施另一行为,是其单独犯罪。不是之前绑架罪的延续。【总论考点模式:数行为】

(2)乙客观上未实施绑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罪名区分模式:真绑架与“假绑架”】

(3)乙在赵某的小孩死亡之后谎称绑架,诈骗赵某钱财,根据刑法第266条,触犯诈骗罪。【简单罪名模式:诈骗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乙利用虚假消息,威胁、要挟敲诈赵某,向其勒索钱财,根据刑法第274条,触犯敲诈勒索罪。【简单罪名模式:敲诈勒索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系两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数罪并罚。【总论考点模式:罪数】

(三)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1、在第一段事实中,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系犯罪既遂。

(1)因丙主观上没有勒赎目的,仅有索取债务意图,故不构成绑架罪。【罪名区分模式: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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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

(2)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赵某的儿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构成非法拘禁罪。【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索债型非法拘禁】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丙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对于赵某的儿子具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总论考点模式:认识错误】

(3)客观上已经控制赵某的儿子,系犯罪既遂。【分则问题:犯罪形态】 2、在第二段事实中,关于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

(1)如果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是为了非法拘禁,发生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则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故意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如果认为不是为了拘禁,发生在拘禁过程之外,则单独评价。

观点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如果认为其对死亡结果为故意,依照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如果认为丙对死亡结果为过失,依照刑法第233条,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根据题意描述的案情事实:“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亦发生在拘禁过程中。故而,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应当认为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四)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欺骗丙,利用没有勒赎目的、但有拘禁故意的丙对人质实施控制、绑架行为,甲、乙是绑架罪的间接正犯,同时亦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以绑架罪论处(系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总论考点模式:间接正犯、共同犯罪】

2、甲、乙对致死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丙致小孩死亡的行为是为了非法拘禁,发生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则甲、乙在客观上需要对此共同拘禁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只不过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只具有过失。系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以绑架罪论处。【总论考点模式:共同行为,连带责任】

归纳:写作理由的方法

写理由时,要求切中要点,抓住关键词。直接答出阅卷人想看到的“得分点”。

(一)分则罪名模式

1、简单罪名模式:以援引法条的基准,直接简述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甲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当场劫夺其财物,根据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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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3讲:又快又好写理由

2、有明确法条依据模式:以援引法条为基准,简单代入案情事实。

例如:甲为了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被害人,依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参考法条(不用抄写原文,援引序号即可):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模式

1、罪名区分模式:认定难点是与其它罪名的区分,直接写区分要点。或先正向(论证构成A罪)、后反向(论证不构成B罪)。

例如,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因为被骗人在转移占有时没有认识到事物的性质、没有认识到转移占有的事实,按照意识性处分行为说,不能认为其实施了刑法上的处分行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系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2、欠缺某个要素模式:或者客观不法、主观责任要素不统一,而导致罪名不成立的,直接写明客观、主观的推理过程,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甲不构成贪污罪。因客观上行为对象是其本人财物,并不是贪污罪的对象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不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行为对象要求;其虽在主观上具有贪污故意,但不构成贪污罪。

3、客观不法、主观责任要素不统一模式:但客观主观可重合于某罪名的,直接写明客观、主观的推理过程。

例如,在客观方面,物主近在咫尺,应该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系盗窃罪的对象,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误认为系脱离他人占有的遗忘物,具有侵占罪故意。因行为人欠缺盗窃故意,不能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0条侵占罪的构成,构成侵占罪。

(三)刑法总论考点模式

总论考点模式,可先叙述所涉及的总论的疑难点(考点),再作细致解析。例如: (1)“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例如,甲误将丙认作乙砍击,系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致人重伤)。

(2)“承继的共犯”。例如,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在甲盗窃犯罪终了之前加入,以共同盗窃故意实施部分盗窃行为,系承继的共犯。符合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

(3)“共犯脱离”。例如,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其未切断帮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共犯脱离不成,仍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

(4)“因果关系中断”、“犯罪中止”。例如,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死亡结果虽然发生,但系乙的行为导致,介入因素中断的因果关系,非因甲的杀人行为导致,甲不构成既遂。甲自动放弃犯罪,尽了最大的、真诚的救助努力,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可认定为“自动有效防卫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

二、又准又精引法条(法条援引方法)

法条援引方法:援引序号,切中要点

1、只需援引法条序号。没有必要、也不需要长段抄写法条。在叙述判案理由时,可以将法条中的核心关键词(采分点)融入案情之中。例如:

(1)X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时,不宜这么写: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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