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对生物制品生产系统的要求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生物制品的原材料具有生物活性,其组成成分十分复杂,因此必须对起始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到生物学过程和生物材料的加工处理,这些生物学过程有其固有易变性。生物制品系在生产全过程中采用无菌控制,而又不能在最终容器中灭菌的生物活性制剂,有些制品的某些生产环节还有特定要求;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多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生物分析技术,其检测结果的变异性远远大于物理、化学的测定,制品的某些质量问题在成品检定中不能反映,需要对生产的过程加以限定。对生物活性的效价或效力检定须采用同质性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比较试验,才能取得检测结果。
目前,我国人用生物制品管理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类疫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体内和休外免疫诊断制品,毒素、抗原、重组DNA产品、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1.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3. 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抗体分装;-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
(3)100,000级: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清洗等;
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
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
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和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的配制、灌装。
4. 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5. 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其生产设备要专用。
7. 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8. 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9. 生物制品的生产注意应厂房与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在污染。 10. 聚合酶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1.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必须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12. 生产有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13.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并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4.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 产品。DNA隆抗体和重组.
15.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负压。 16.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中进行,并保持相
对 17.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18.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19.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0.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必须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动物饲养管理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21. 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或者在80c以上保温65c以上保温循环或4c以下存放.
22. 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菌。
23. 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均要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4. 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物(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保证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25. 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供需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26. 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应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27. 需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
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28. 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29. 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30.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得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31. 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32. 在含有霍乱、鼠疫菌、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33. 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要穿着无菌防护服。 34.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35. 生物制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产。
36. 对生物制品原材料、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37. 生物制品生产应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的分批规程分批和编写批号。
38.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应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品标准。
39.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必须能够承担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的监督与管理。生产质量管理及质量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的制品主可出厂。
GMP检查评定标准中涉及生物制品的特殊条款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0702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2202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
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05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芽胞菌制品的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是否使用专用设备。 *2206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是 否符合特殊要求。. *220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是否专用,是否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2208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是否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是否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2210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是否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只生产一种制品。 *2211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2212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2213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是否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是否使用专用设备,是否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2216
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 制品)。DNA体和重组.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对负压。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22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30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340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360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 并有明显标志。,分开. *440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440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440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440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440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440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440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5002
在含有霍乱、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5303
在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5304
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是否进入疫苗类生产控制区,进入时是否穿着无菌防护服。 5305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5601
药品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5602
生物制品生产及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5603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是否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6602
生物制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艺方法生产。 7404
生物制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原液、半成品、成品是否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7405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是否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生产企业是否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品标准。 7602
生物制品生产用物料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之签订较固定合同,以确保其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