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精算学》笔记:寿险负债评估与利源分析
第一节 现金价值和不丧失权益
带有储蓄因素的保单,比如两全寿险和终身寿险保单会逐年积累起一笔理论上属于保单所有人所有,由保险公司管理的资产,这就是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出现使寿险保单具有了一定的理财功能,包括在保单保持有效状态下的保单抵押贷款和发生退保时的退保金和各种保险选择权。 保单抵押贷款
在保单保持原有效力的情况下,保单抵押贷款可以为保单所有人提供急需的现金支付手段。保单所有人以保单为抵押,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由保单条款规定。保单贷款利率是一个看似简单,其实复杂的问题,早期的保单往往采用固定保单贷款利率,这个利率比市场上的主导贷款利率一般要低一些,而且一经固定,不得调整。保险公司实际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如果市场主导贷款利率远远超过固定的保单贷款利率的话,保单所有人就可以申请保单贷款,然后把所得到的贷款进行投资,获取其中的利差。这个问题在高利率环境下会对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严重影响,比如美国寿险业在1980年代高利率环境下就经历过现金流困难。所以现在的保单贷款利率一般采用浮动制,即稍低于贷款发生时的市场主导贷款利率,从而消除了保单所有人的套利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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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单所有人在发生索赔之前还本付息,那么保单贷款对保单的有效性实际上不会造成影响。比较复杂的情形是在还清保单贷款之前就发生了索赔(比如被保险人去世),一般的处理方法是从给付中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余额。
理解保单抵押贷款的关键在于保单所有人之所以能够得到贷款,是因为他以一份有价值的凭证(保单)作为抵押,而不是简单地理解为自己借自己的钱。
现金价值和退保
退保是保单组生命周期中的重要现象,纯保障型产品的退保不会引起复杂问题,退保之后保单失效。带有储蓄因素的保单在发生退保的时候会产生一个问题:保险人是否应该退还储蓄部分?从常理来看,投保人中途退保,不论理由如何,都应该属于某种违约行为,此外考虑到新保单的费用问题,早期退保可能造成保险人无法弥补早期费用,进而损害没有退保的保单的利益,所以退保行为应该受到一定惩罚。寿险保单的保费并不是保险人的应收账款,而投保人的退保行为是单方面的权利,他要承担的后果仅仅是保单失效而不是更多的惩罚。退保的保单所有人能够得到的现金价值一般称为不丧失权益(non-forfeiture benefits),领取不丧失权益的具体方法是保险选择权(insurance o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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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中,我们得到的实际上是一份有效保单由保险人管理的资产。这份资产在退保时的名称是现金价值,当然责任准备金和现金价值的具体定义和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从理论上可以证明,在完全连续的情况下,如果退还给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等于退保时的责任准备金,则退保行为不会对继续缴费的有效保单产生不利影响。这个结论是在比较简单的条件下形成的,它提示我们:可以根据责任准备金确定合理的退保金水平。 退保金的计算
常见的做法是根据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可能选用不同的精算基础来计算出每个保单年度末的退保金,计算出来的结果会作为保单的一部分供投保人或者保单所有人参考。我们知道许多产品的保单组中由于退保而退出保单组的保单数量往往会超过总保单数的一半。为了适当地惩罚退保行为,常见的做法是从计算得到的现金价值中扣除一部分,这部分被称为退保手续费。至于剩下的退保金,理论上是属于保单所有人的,他可以选择领取现金,也可以从以下几种保险选择权中选择一种作为替代。
现金价值的计算。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责任准备金的平准净保费方法是一致的,不过使用的精算假设可能有所区别。 减额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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