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质疑问题的文件,招标人应及时予以澄清和解答。
20.2 招标人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并在政府采购办备案为准,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去领取。答疑记录(或称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16、17条规定执行。 2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1.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份数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唱标单是正本的组成部分,当唱标单与正本不一致时,以唱标单为准,并当场签字确认。
21.3 投标文件封面和密封条骑缝处、投标函及唱标单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21.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注:本条只适用于商务标标书。)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标书、技术标标书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2.2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工程名称: ; B、所投标段: ; C、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2.3 除了按本须知第22.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4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以原封退回。
22.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5.2款、第25.3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2.5 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及密封条骑缝处应按21.3条的规定盖章。 23、投标截止日期:
23.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以上规定的地址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3.2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3.3 投标截止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文件。投标截止期满时,招标人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24、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3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2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6、资格后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后审申请书中的内容与报名时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更新,以证明其能满足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废除。
(五)开标
27、开标:
27.1 本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在此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27.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7.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7.4 开标程序:
27.4.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人主持。
27.4.2 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或投标人代理人身份(授权书及身份证)进行验证,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选取的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27.4.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唱标单,并由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唱标单上现场签字确认。
27.5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8、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8.1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8.1.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8.1.2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8.2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8.2.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8.2.2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8.2.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8.2.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28.2.5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评标
29、评标会议: 29.1评标内容的保密:
29.1.1公开开标后,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书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9.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9.2评标组织:
29.2.1本次招标活动的开标、评标,由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报经招标监督部门核准。 29.2.2组成的办法如下: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0、评标标准和方法: 30.1详见附件。
本次招标采用评审投标人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信誉及综合实力、项目班子配置等综合评分法,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施工方案可行,社会信誉高等为评标定标的标准,对技术标、商务标分别评审,满分100分。按照得分排序,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30.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能保证达到要求者为有效标函,达不到要求者为废标。
30.3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性强且完整、科学,施工横道计划合理,劳动力、材料计划准确,施工机具设备配备、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具体、合理、妥当者为佳标。 30.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1、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33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2.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2.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2.3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