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 三、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经区、市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环保局政务大厅。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出具预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受理审批。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3.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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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0.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1.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12.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13.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1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3.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5.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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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7.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8.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9.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10.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1.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2.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13.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3.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5.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6.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8.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10.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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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的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附电子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医疗单位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满足本程序第四条许可证申领条件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6.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7.现有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8.
《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以上材料四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加盖骑缝章。 六、许可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部分单位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七、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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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程序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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