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
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公告 方式发布。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
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4 年 0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