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管理、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许可工作。地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地方林业草原行政审批事项承担部门可参照适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8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DA/T 22-2015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LY/T 2932—2024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3 事项管理 3.1 清单管理
3.1.1 依据行政许可法、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安排,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汇总形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3.1.2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3.1.3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及备注,具体示例参见附录A。 3.2 动态管理
3.2.l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的调整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3.2.2 行政许可事项新设、减少以及变更要素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意见,行政许可工作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并公布。 3.2.3 行政许可事项新设的主要情形有:
a) 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颁布、修改应增加的; b) 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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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行政许可事项减少的主要情形有:
a) 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b) 国务院决定取消或者下放的; c) 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减少的。
3.2.5 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要素的主要情形有:
a) 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b) 行政许可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审批对象需进行调整的; c) 行政许可(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3.2.6 行政许可事项出现新设、减少或变更要素调整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发布公告,并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公布。 3.3 编码管理
3.3.1 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取得行政许可事项代码。 3.3.2 行政许可事项代码为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唯一标识。 3.3.3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代码应履行相应程序。 4 流程管理
4.1 流程环节划分及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实施的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环节。 4.1.1 受理
4.1.1.1 受理单制度
4.1.1.1.1 受理单包括以下内容:
a) 受理单编号; b) 事项名称;
c) 申请人及联系人信息;
d) 受理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 e) 受理机构; f) 受理依据;
g) 接收材料时间; h) 受理时间; i) 法定办结时限; j) 承诺办结时限; k) 批件发放方式; l) 收费状况。
4.1.1.1.2 受理单应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4.1.1.1.3 符合如下情形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要求申请人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a) 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林草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的; b) 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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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受理决定
4.1.1.2.1 予以受理:
a) 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事项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签收材料之日,出具受理单;
b)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单;
c) 能够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或者文书,不再出具受理单; d) 依法经下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的,受理单由下级主管部门出具;
e) 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
1) 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
2) 应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以及所需时间范围,向社会公示;
3) 法律法规未明确应履行上述程序,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所需时间
应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4.1.1.2.2 补正或者更正:
a)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人补正:
1) 现场收件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补正
材料通知书》;
2)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补
正材料通知书》。
b) 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
c)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应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时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件处理:
1)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补正材料的; 3) 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4.1.1.2.3 不予受理:
a)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b)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此项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4.1.2 审查
4.1.2.1 审查方式
4.1.2.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a) 书面审查;
b) 实地核查或勘查;
c)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核; d) 专家评审; e) 委托评估; f) 技术审查; g) 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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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i) 集体审查。
4.1.2.1.2 审查方式应明确:
a) 适用情形;
b) 法定审查内容; c) 审查评判依据; d) 审查程序; e) 审查期限;
f) 各级审查人责任; g) 审查意见(结论); h) 收费状况;
i) 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4.1.2.2 审查要求
4.1.2.2.1 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制定其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具体包括项目信息、审查过程、监督检查要求等内容和要素(审查工作细则编制参考样式见附录B)。 4.1.2.2.2 应将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
4.1.2.2.3 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
4.1.2.2.4 量化审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行政许可流程及职责的表单。 4.1.2.3 逐级上报
4.1.2.3.1 依法经下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 4.1.2.3.2 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4.1.2.3.3 经过下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现场查勘的材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应再次查勘。 4.1.3 决定
4.1.3.1 决定方式
4.2.3.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明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4.2.3.1.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具体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承诺制要求符合4.3的规定。
4.2.3.1.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3.2 法制审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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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b)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c) 直接关系申请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d) 涉及听证事项的;
e) 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1.3.3 审批结果
4.1.3.3.1 经审查,符合准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同时或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章的证件。
4.1.3.3.2 经审查,不符合准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 4.1.3.3.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可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请人。 4.1.3.4 决定适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如变更、延续、注销、验收等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4.2 流程梳理和优化
4.2.1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程序要分别制作成流程图,使申请人更直观、清晰地理解行政许可流程,流程图应纳入服务指南,绘制的通用要求以及常用符号可参照LY/T 2932—2024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附录A。
4.2.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从流程设置的合理性,功能、方法、对象是否重复,以及环节先后顺序合理性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 4.3 告知承诺制
4.3.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公告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实施方案。 4.3.2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
4.3.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行政许可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3.4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4.3.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申请人承诺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服务规范 5.1 基本要求
5.1.1 建立服务制度和规范
5.1.1.1 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实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制定并完善涉及以下事项的制度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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