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广州市光大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光大花园 幢 座 房 业主
身份证号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光大花园的实际情况,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光大花园(以下简称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广州市光大花园
乙方所购房合同编号: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 途:住宅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等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4.有权按法规政策、本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对乙方及其指定的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法规、政策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及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等措施进行处理。
5.有权聘请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等各种合法费用。 7.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8.每半年向乙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相关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遵守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装修管理规定》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改变其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按时向甲方交付物业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及各种合理分摊、代收和本协议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有关费用。乙方不得因前述物业的非主体结构问题而拒绝收楼及拒交前述有关费用,否则,按照逾期不支付处理。
乙方或其物业使用人逾期不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以催缴并限期交付;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计记帐,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亦可在乙方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
5.对于逾期十天后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及各种合理分摊、代收和本协议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有关费用的,甲方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并有权停止为其提供的一切服务。
6.转让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乙方应预先一个月通知甲方,结清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同时应将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及《住户手册》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承租人及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并有义务要求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同甲方签订本协议。如乙方未预先通知甲方而转让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在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承租人及承担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拒绝或拖延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时,乙方应就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与受让方一起对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相邻住户或小区内的其他建筑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而需要乙方予以必要协助、配合的,乙方应给予协助。
8.不得干涉甲方依法或依本协议规定内容所进行的服务和经营活动。 9.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及服务内容
一、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