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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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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2020年2月25日)

一、关于职工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请求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职工在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职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隔离治疗、灵活用工、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工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

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针对企业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或者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三、关于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为工伤,相关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关于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20年2月起,根据省里统筹安排,企业在最长不超过5个月的减征期限内,减半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五、关于职工未能如期复工的处理问题

按照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要求,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突出的员工返岗等问题,由于长途客运停运、外来人员管控、隔离观察等措施,如职工不能如期返工,应如实向单位汇报情况,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及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六、关于因疫情防控的加班费支付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其中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

日,职工在此期间工作的,企业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除上述3天法定节假日,其余春节假期应为休息日调休,如劳动者在此期间工作的,企业又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七、关于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八、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诉讼时效的顺延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

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2020年2月25日)一、关于职工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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