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库存量:指当年度年末尚存在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对应上述品位(规格)的矿产品数量。
销售价格及单位:指当年销售该矿产品的当地交易平均价格及单位。等于年销售收入与年销售总量之比。
销售收入:指矿山企业当年度销售该矿产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及废品)所取得的收入。以销售实现为原则进行填报。
第4栏 采矿技术指标 (1)开采、开拓方式及代码:
开采方式:指采用露天或地下方式采出有用矿物的方法。开采方式及其代码分别为:露天开采:001;地下开采:002;露天-地下联合开采:003;其它方式开采:009。按上列开采方式及代码选择相应的方式及代码进行填写。
开拓方式:指矿床开拓工程的布置类型。按照《开拓方式及代码》(附录四)中列出的开拓方式及代码,以产量大的原则选择一种主要的开拓方式进行填写。开拓方式应与开采方式相对应。
采矿方法:是指采矿所采用的巷道布置方式、掘进程序和回采工艺过程的总称。应按《采矿方法及代码》(附录五)选择在以上填写的开拓方式下,矿山目前采用多并产量大的采矿方法填写,但不超过两种。
(2)开采回采率:指当年度开采范围内主矿产的采出矿石量与该区域内消耗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采区(矿块)回采率:指当年采区(矿块)实际实现的回采率指标值。以矿山地质测量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得出的开采回采率指标进行填报。多采区(矿块)同时生产时,填报各采区(矿块)加权平均回采率。
矿井(井田)回采率:指当年矿井(井田)实际实现的回采率指标值。多矿井(井田)或露天采场同时生产时,填报各矿井(井田)或露天采场加权平均回采率。采用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公式或算术调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后者的计算精度高于前者)。
例如某个矿山辖有1号、2号两个坑,还有一个3号露天采场。 井田名称 年采出矿石量 开采回采率 1号坑 100万吨 75% 2号坑 50万吨 85% 3号露天采场 30万吨 95% 采用算术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开采总回采率=(100×75+50×85+30×95)/(100+50+30)=81.1(%)
采用算术调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开采总回采率=(100+50+30)/(100/75+50/85+30/95)=80.5(%)
石材矿山开采回采率填写采场成荒率指标。 核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填写原地浸出率。
(3)采矿贫化率:由于地质条件和采矿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使采下来的矿石混入废石,或者部分有用组分溶解和散失而引起矿石品位降低的现象叫矿石贫化。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的百分数称采矿贫化率。采矿贫化率填报当年度全矿山各开采块段的实际总贫化率。辖有两个以上矿井(坑口)或露天采场及二者兼有的矿山,应填写矿井或露天矿的加权平均总贫化率。
第5栏 选矿技术指标
(1)选矿场数:是指采矿权人为在本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采矿所建立的选矿场个数。 (2)选矿方法及代码:是指利用矿产中不同矿物在物理、化学或物理化学性质方面的差异,将目的矿物与其它成分分离的方法。如果选矿作业流程中采用了多种选矿方法,则以精选作业流程采用的选矿方法作为填报依据。如果精选作业中,由于精矿产品的不同,仍采用了不同的选矿方法,则按精矿产值最大者优选的原则,选择精矿产品产值最大的精选作业采用的选矿方法,进行填报。具有二种及以上不同选矿作业流程的,以精矿产值最大者优选的原则,选择两种主要选矿流程中精选作业采用的选矿方法依次填写。选矿方法及代码参见附录六《选矿方法及代码》。
(3)选矿指标
原矿入选品位:是指当年入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石中有用矿物组分的平均百分比含量。 原矿年入选量:是指当年度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山采出的矿石量。
尾矿品位:选矿过程中选出精矿和中矿(选矿过程的中间产品)后,剩余有价矿物或有用组分含量低的产品叫尾矿,其中的有价矿物或有用成分的单位含量叫尾矿品位。表中尾矿品位指当年度本栏矿产经选别作业后主矿尾矿产品的平均品位。
凡《附录一》未列出品位单位的矿产及其它不适合填报此项指标的矿产与没有选矿生产流程的矿山可以免填此项。
选(洗)矿回收率:是指本栏矿产的选矿产品(一般为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给矿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填报矿山实际完成的选矿回收率指标。
有洗选工艺的煤矿应填写洗精煤回收率。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应填报板材成材率。
第6栏 矿山用地及环境 (1)矿山用地:
A使用土地面积:指采矿权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各类性质土地的面积。 开采区用地:指矿山开采境界内的土地面积。
废(矸)石压占:指矿山排放的废(矸)石所压占的土地面积。 尾矿库面积:指矿山贮存或堆放尾矿占用的土地面积。
B应恢复治理面积:指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受矿山开采活动影响的土地中,采取措施可以恢
复利用的土地面积。
C已恢复治理面积:指受矿山开采活动影响的土地中,采取恢复治理措施后已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
D恢复治理投资:指矿山企业为受采矿影响的土地进行恢复治理而投入的货币量。 (2)矿山环境 A废(矸)石
累计存放量:指矿山以处置为目的,将废(矸)石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废(矸)石量,以万吨为单位。
当年排放量:指矿山当年排放的废(矸)石量,以万吨为单位。
当年处理量:指矿山以综合利用为目的,实际处理的废(矸)石量,以万吨为单位。 B尾矿
累计存放量:指矿山以处置为目的,将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尾矿量,以万吨为单位。
当年排放量:指矿山当年排放的尾矿量,以万吨为单位。
当年处理量:指矿山综合利用为目的,实际处理的尾矿量,以万吨为单位。 备注(1):凡在1-6栏中各项指标变化较大的或需要说明的,在此栏中说明。 (三)第7-20栏
表头: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矿区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应与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相应栏内容一致,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变更修改。
【以下7~18栏填写顺序,应严格按照填报基本要求和以下说明填写】
第7栏 矿产名称:按《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附录一)所列矿产选择相应名称逐一填写。开采多种矿产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顺序填写。如果开采的矿产是附录一中没有列出的新矿产,要依据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正式列入统计。
(矿产组合):填报单元内矿产组合情况分为单一矿产、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选择相应的一类填写,并加括号。例如:大冶铁矿区的铁矿为主要矿产,铜矿为共生矿产。
本统计基础表的单一矿产、主要(主采)矿产、共生(共采)矿产和伴生(副采)矿产的含义如下:
A.单一矿产:指一个矿区内仅一种矿产查明资源储量。
B.主要(主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作为主要开采对象的一种矿产。
C.共生(共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不属于主要矿产但平均品位达单独开采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
D.伴生(副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平均品位未达到单独开采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
第8栏 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 按附录一所列,选择相应的统计对象和资源储量计算单位填写。计算单位与附录一不一致时,应进行换算。统计对象应加括号,附录一中未列统计对象的,不填此项。
第9栏 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牌号):填写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应与采矿所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中相应矿产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一致。如果矿山未分别按矿石品级(牌号)单独开采,各矿石品级(牌号)消耗量的具体资料不详的,可根据本矿区各品级(牌号)的比例进行数值处理后分别填报。无法按照品级(牌号)分别填写的,可不填写。
第10栏 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填写本年末对应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保有资源储量的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的名称、平均含量及计量单位。如果一个矿产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首先填写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名称和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的名称和平均含量,然后依次分别填写其中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相应内容。一页表不够时可续页填写。
如某煤矿本年末保有资源储量有肥煤、焦煤、贫煤3个牌号,则在总量格矿石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内填写各煤种平均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等指标,而在分量格对应肥煤处,填上“肥煤,灰分XX,挥发分XX,硫XX,发热量XX MJ/Kg”;在下一栏对应焦煤处,填上“焦煤,灰分XX,挥发分XX,硫XX,发热量XX MJ/Kg”,依次类推。
第11栏 类型编码: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各类型所对应的编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共16种类型,其中预测的资源量(334?)不纳入本栏填报,但应在备注(2)内注明。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资源储量各类型的定义、编码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为准。
第12栏 年初保有: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年初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虚线之下)及金属量(虚线之上),与上年度年未保有的资源储量一致。
第13栏 开采量:各类型资源储量均应分别填报。填写根据实测采空区开采的资源储量资料。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开采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14栏 损失量(即开采损失量):是指当年开采范围内,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中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资源量。储量不需填报损失量。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或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矿山技术等原因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不包括地面运输及选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量。铁路干线、重要建筑物、禁区等压覆的的基础储量、资源量,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从填报单元内扣除。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未申报登记的,待停办、关闭矿山时核实处理,不能当作损失量填报。已估算了资源储量的同体共生、伴生矿产,如随主要矿产一同采出但在选矿或冶炼时未回收利用的,在该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储量表
中应作为开采量填写,而不能作为损失量处理。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损失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15栏 勘查增减(?):指因地质勘查和生产探矿引起的资源储量的增减量。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第16栏 重算增减(?):指因经济指标改变或其它原因对资源储量进行重算或重新评价所引起的增减量。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第17栏 年末保有: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及金属量。是由年初资源储量数值,减去当年度的开采量、损失量(储量除外),加上因地质勘查增减、重算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与各栏的平衡关系为:
17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
第18栏 累计查明:指填报单元内,历次地质勘查工作及生产探矿所查明的资源储量总和。每年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它原因而引起资源储量有增减时,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也应作相应的增减。但不扣除地质勘查工作后的开采量、损失量。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等于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字加上当年度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它原因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与各栏的平衡关系为:
18栏=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5栏+16栏
第19栏 共伴生矿产利用情况:列出该矿山共伴生矿产的名称、回收类别、当年的回收数量与综合回收率。回收类别分为:①采矿回收、②选矿回收、③冶炼回收3类。已回收利用的矿产,选择相应的回收类别填写;未回收的,在回收类别中注明“未回收利用”。综合回收率指该共伴生矿产当年最终回收的量与该矿产当年开采及损失的资源储量之比。
第20栏 备注(2):凡在7-19栏中未能表达清楚而又需要填写的内容,在此栏中说明。 三、本填报说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