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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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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一、证据概述

(一)概念: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广义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和证明两部分。

(二)证据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质证、认证的三项基本标准。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想或者理论推测。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相关性,具有证明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所谓合法性,又称法律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合法的。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取得证据的手段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二是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证据必须依法质证,只有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虚假的事实材料、没有相关性的事实材料、根据法定证据规则应当排除的事实材料,都不具有证据能力,比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被排除,即没有证据能力;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向他人收集证据时,采用的方式、手段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也产生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问题,即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问题。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大小,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官内心的判断。 二、证据分类的对比 分类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1. 本证与反证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学理上 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法律上 1. 2. 3. 4. 5. 6. 7.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3.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 2. 3. 4. 5.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 勘验笔录 通过比较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以及法律上的分类,总结差异如下: (一)学理上,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

据存在很大的不同。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直接地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够独立地、直接地证明,而需要通过推论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这两个方面。

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遵循的规则上,二者也存在不同,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需遵循:1.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2.间接证据需具备一定的数量;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而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为:1.据以定案的每一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相关、合法;2.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3.依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并排除其他可能性。 (二)法律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8种类型的证据,但是这8种证据在民诉法和刑诉法中不完全一样,排序也不一样。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证据种类,而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陈述和勘验笔录。并且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放在证据种类的第一位,而刑事诉讼法将物证放在证据种类的第一位,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更重视人证。 三、证明的对比

(一)证明对象的对比 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法 1. 实体事实:如合同的订立、变更等; 2. 程序事实: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管辖等; 3. 证据事实:证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合法的事实; 4. 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 5. 不为常人知晓的经验法则 1. 2. 3. 4.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推定;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 自认。 刑事诉讼法 1.实体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方面; 2.程序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等 需要证明的事项 免证事项 1.为一般人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通过比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均需要证明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刑事诉讼的实体事实侧重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事实,而民事诉讼的实体事实侧重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此之外,民事诉讼中还需要证明证据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不为常人知晓的经验法则。

在免证事项上,民事诉讼法较刑事诉讼法特殊的是关于自认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因为刑事诉讼一般是控方举证,被告对控方所举事实的承认一般认为是被告人供述。 (二)证明责任的对比 一 般 规 则 特 殊 规 则 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 刑事诉讼法 1.有罪的证明责任: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2.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明责任,也不承担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对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对于某些特定罪名,被告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型犯罪、环境污染犯罪。 通过比较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异同,我们可以发现,本质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样,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较大差异,民事诉讼上常常用到举证责任倒置,而且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并且依该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官有权裁量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在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控方举证,不得强迫让任何人自证其罪,除了少数特定的罪名如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被告需要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在于民事诉讼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一、证据概述(一)概念: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广义的证据制度包括证据和证明两部分。(二)证据的构成要件: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质证、认证的三项基本标准。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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