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控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存放和使用,减少或避免对环境的污染。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放、使用以及废弃等过程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化学品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工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定义
3.1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是指材料安全数据单(或安全技术说明书)。 3.2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规定,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与自燃物品以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其他杂类。
3.3 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是指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危害,防止工人在正常作业时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
3.4 管理控制
管理控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律和标准建立起来的管理程序和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管理控制主要包括的内容:危害识别、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贮存、安全传送、安全处理与使用、废物处理和培训教育等等。
3.5 自燃点、闪点和燃点(着火点)
可燃物质加热到一定的温度,即使不与明火接触也能自行着火的现象,称为自燃。使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
规定试验条件下使用某种点火源造成液体气化而着火的最低温度(校正至标准大气压101.3Kpa)为闪点。
可燃物质与火源接触而发生燃烧,并且在火源移走后仍能保持继续燃烧的现象,称为着火。可燃物质发生着火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或着火点。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对各班组危险化学品的暂存、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4.2 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领入和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4.3 生产班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暂存(包括危险化学品废液的暂存)、使用以及废 弃管理;
4.4 工程部负责编写MSDS清单;
4.5 技安员负责组织应急措施的实施,定期对化学品仓库进行检查。
5 管理内容
5.1危险化学品的入库和储存
5.1.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备量,并应对其进 行严格检查,保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符合要求,并按照要求作好记录备查。 5.1.2对于新材料,工程部应组织编写MSDS清单,并将该清单发放到库房和相应的使用班组。
5.1.3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库房安全消防检查由库房管理员负责,技安员负责监督和考核。
5.1.4 库房必须有本单位的MSDS清单。
5.1.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应根据消防管理条例,配备灭火器材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必需的防护设施。
5.1.6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其贮存量与贮存类别按以下参数执行:
贮存类别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垛距限制,m 通道宽度,m 墙距宽度,m 与禁忌品距离,m 露天贮存 1.0~1.5 2000~2400 2 4~6 2 10 隔离贮存 0.5 200~300 0.3~0.5 1~2 0.3~0.5 不得同库贮存 隔开贮存 0.7 200~300 0.3~0.5 1~2 0.3~0.5 不得同库贮存 分离贮存 0.7 400~600 0.3~0.5 5 0.3~0.5 7~10 5.1.7使用班组暂存危险化学品时,应有固定地点分类(分室)存放,并作好相应的防挥发、防泄漏、防火、防盗等措施。
5.1.8储存的一般要求规范
5.1.8.1对于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5.1.8.2对于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阴暗避光、通风良好的场所。
5.1.8.3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5.1.8.4有毒物品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5.1.8.5腐蚀品必须包装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5.1.9 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或靠近库房,不允许操作人员穿钉鞋进入库房或作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