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销售业务
1.销售部负责发货、销售退货的组织与全程跟踪工作。 2.仓储部负责货物的清点、包装、出库及入库工作。 3.运输部负责货物的运输工作。 4.质检部负责检查退回货物的质量。
第4条 填写发货通知单。销售业务员根据正式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客户订单编制发货通
知单,经销售经理审核签字后,交仓储部以备货。《发货通知单》一式六联,分别留存销售部、财务部、仓储部、回执、运输结算及客户企业,列明购货单位、地址、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和制单人。
第5条 备货出库。仓管员按照经盖章签字的《发货通知单》清点货物,填写《货物出库单》,
再次核对《发货通知单》后,组织货物出库并登记台账。
第6条 安排出货。运输部根据销售部提供的《发货通知单》安排出货。如送货途中有任何
异常,造成延误或不能送货,及时通知销售部业务员与客户沟通协调,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完好无损地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取回客户签字确认的回执。由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由销售部每月一次汇总发货物品数量传真或邮寄给客户,经客户签章确认后回传(现款现货除外)。
第7条 开具发票。销售部执发货通知单、货物出库单及客户回执单给财务部,财务部针对
不同客户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8条 因己方责任使得客户对接收的货物不满意或者货物不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要求,客
户提出退货时,企业应接受退货,退货须经销售副总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9条 质检员应对退回的货物进行质量检查,并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第10条 仓储部负责清点退回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写退货接收报告单。 第11条 销售业务员根据退货接收报告单对客户的退货进行调查,确定客户索赔金额的有效
性及合理性,将调查结果及意见记录在退货接收报告单上,提交给销售经理及财务部作为最后审核的依据。
第12条 销售经理根据退货接收报告、调查结果及意见,填写退货理赔意见书报销售副总、
总经理审批后,最终予以确定。
第13条 财务部根据退货理赔单据和凭证,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并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
应收账款等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9-05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
业呆账、坏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
第2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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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
第3条 未收款的处理程序。
1.财务部应于每月20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部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销售副总,销售副总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4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5条 此货款被列入未收款后的一个月内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此应收货款为催收款。 第6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1.销售经理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5日内将其未能及时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营销副总批示。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应于15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
第7条 货款被列为催收款后的20日内仍未收回,企业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 第8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 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9条 企业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由财务部协助。
第10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合同办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
9-06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保证企业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
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类
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3条 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填写赊销的
“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
第4条 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
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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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应收账款主管人员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
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第6条 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30日内仍未收回的,应及时上报销售副总,并及时通知销
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7条 凡前次赊销款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或提
交发货申请交销售副总审批同意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8条 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
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9条 应收账款主管人员应于次月20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
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及营销副总。
第10条 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
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11条 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及时核对、
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12条 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
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13条 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
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14条 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
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15条 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
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第16条 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17条 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
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18条 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30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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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9条 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
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20条 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
若在1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1条 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
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22条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
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23条 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
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24条 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
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25条 应收账款交接后1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26条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
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9-07 销售回款奖惩制度
第1条 目的
1.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和清欠力度,确保货款回收率达99%。 2.激励销售业务员销售积极性,及时回收货款,将销售业务员的收入与货款回收全面挂钩,体现回款与销售同等重要原则。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全体销售业务员及相关人员。 第3条 销售业务员奖惩细则
1.销售业务员在完成销售任务的基础上(完成目标95%以上),采取按提成比例进行奖惩。
2.货款回收率达100%的,且老欠款未有坏帐、呆帐,给予销售业务员0.12%的提成奖励;回收率低于100%—98%,给予销售业务员0.06%提成奖励;回收率低于98%,取消提成奖励;低于95%以下,对销售业务员按未回收额的1.0%进行挂钩处罚。
3.对拖延1年以上的货款,销售业务员每月应接受0.5%的扣罚。
4.销售中遇倒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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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属销售业务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发生坏账的,应按坏账金额的5%—6%扣减销售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9-08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
第1条 为维护本企业与业务人员的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问题账款指本企业销售业务员销售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
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所涉账款。
第3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货开票日起,满3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企业规定
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
第4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销售部门应于5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附相关
证据资料,依序呈请销售经理查证并签注意见后,呈报营销副总并转请合同办协助处理。
第5条 《问题账款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销售会计填写;账款发生经过、处理意见
及附件明细等栏,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填写。
第6条 合同办应于收到报告书后5日内,与经办业务员及销售经理、财务部经理了解情况,
了解情况后拟定处理方案,呈请营销副总批示。
第7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业务员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并请求协助处理,逾
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业务员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8条 销售会计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销售经理疏于督促经办销售业务员于规
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使经办销售业务员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9条 经核定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合同办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
继续协助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7天内,按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业务员。
第10条 销售业务员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
第11条 销售业务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
9次)。
第12条 销售业务员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日内填写
“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
第1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财务部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因债务人破产,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超过1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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